执行异议司法解释是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0 05:11:57 180 人看过

一、执行异议司法解释是什么规定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二、执行异议审理期限规定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执行行为异议条件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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