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搭乘他人车辆遇车祸也为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1:22:29 81 人看过

王某是苍山某公司职工。2010年8月20日,王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时,王某便乘坐朋友的汽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左腿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被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应该承担医药费,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10级伤残待遇,但公司认为,王某是乘坐朋友的车发生车祸受伤的,不是工伤,不能按照工伤要求待遇。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未果,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工伤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给予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给王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吴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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