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9:25:21 366 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联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不同法院采取的方式不同,一般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分别立案,先审理具有预决效力案件,另一案件中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法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根据现有判例,本文总结除前面提到的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外,以下几种情况实践中应可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1、第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此种类型案件的典型案例是袁雅琴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案。该案中,袁雅琴以谢其英出卖底层房屋,未征求其同意,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二项诉讼请求:一是撤销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核发给第三人汪敏杰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确认汪敏杰与谢其英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前一项诉讼请求针对行政争议,后一项诉讼请求针对民事争议。该案中民事争议的解决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前提,要解决行政争议必然要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该案中仅解决行政争议并不能导致本案纠纷的完全解决,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有直接关联关系,故可以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不过,本文以为该类案件未必一定要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事实上袁雅琴还可以直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然后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通过执行程序使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撤销核发给汪敏杰的房屋所有权证。

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起诉,同时要求解决原有民事争议的,可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此种类型案件的典型案例是隔口村第四村民小组23户村民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确定山林权属决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该案中,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确认隔口村珠仔坑山场335亩杉木的林权属隔口村村委会所有,隔口村第四村民小组23户村民认为该片杉木是其营造,根据当时村党支部书记宣传的“谁种谁有”林业政策,林权应属其所有,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撤销区人民政府龙新政综(1997)240号林权处理决定;2、确认讼争335亩林木所有权归属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针对行政争议,第2项诉讼请求针对民事争议。该案的最终目的不在于行政争议,而在于解决民事争议,确定林木所有权的最终归属,行政争议是因未能解决民事争议而引起。因此,该案行政争议依存于民事争议,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具有直接关联关系,故可以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很显然,此类型案件与上一类型案件类似,都是行政争议的解决首先要解决民事争议。不同在于,此类案件中的行政争议是由民事争议直接引起,行政争议是因处理民事争议而产生,由于行政机关未能解决原有民事争议,进而引发行政争议。而上一类型案件行政争议并非是由民事争议引起,行政争议也不是因解决原有民事争议而引起。但即使存在不同,此类型案件事实上仍可像上一类型案件一样,民事诉讼先行,再以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结果的强制执行来解决行政争议。

当然,能否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相关联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还取决于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受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多数法院目前采取的是“分别立案,先审理具有预决效力案件,另一案件中止审理”的方式处理相关联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如本文前面提到的高永善案,由于民事争议是行政争议的先决问题,只有确认了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才能判定行政登记行为是否有误,故应中止行政诉讼,先由山阳区法院就该房屋所有权纠纷作出民事判决,然后再恢复行政诉讼审理,最终解决全案纠纷。山阳区法院中止民事诉讼,等待高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的作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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