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补充规定(试行)的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6:21 268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低保审批和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低保对象的认定?

对低保对象的确认工作实行由低保申请人员收入认证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区经发局)与低保经办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方式。?

低保申请人要向低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鞍山市城市居民申请低保金收入证明》;?

2.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符合就业条件且非个人原因而未就业的“未就业证明”;

3.由社区根据其本人申请而提供的办理低保相关证明。?

低保经办部门凭以上证明受理低保申请,并对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二、实行先求职后保障?

对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先求职后保障的原则。对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不予办理低保。各县(市)、区要为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岗位。申请低保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必须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求职登记,接受推荐就业服务。对不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的,或者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安排、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以及两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视为已另有谋生手段,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实行劳动能力鉴定?

低保申请人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到卫生和民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对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积极予以办理低保。低保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由市或县(市)卫生部门组织复鉴。?

四、准确核实家庭收入?

对申请享受和已享受城市低保的,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自谋职业者的收入,要按照《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操作规范》和《鞍山市城市居民自谋职业收入最低计算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五、规范低保评审工作?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其全体成员、社区民警、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初审评定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分管主任、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民政助理、派出所社区队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核评定工作;县(市)、区民政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低保工作人员、低保民主监督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批工作。?

低保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低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材料,禁止弄虚作假。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收入状况证明进行认真评审。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办理低保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严格审核把关。?

六、做好企业改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

各县(市)、区在企业改革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住房援助、供暖救助、应急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在按照规定支付低保对象各项费用时,要相应地扣除政府或企业已预付的部分,避免重复救助。?

七、低保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低保对象应主动提供准确的家庭人口增减、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等变化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同时,应当参加县(市)、区组织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劳动。

八、关于采暖费补贴认证?

城区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由过去按采暖期一次性核定,改为按月核定。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工作自每年9月开始办理,对在供暖期(11月1日-3月31日)前已经取消低保待遇的,要同时取消其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取消低保待遇的,从取消低保待遇(停发低保金)的当月起,停止其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新审批的低保对象,从享受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的当月起,开始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

九、关于基本医疗救助?

有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因个人原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市合作医疗的,不能享受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城市低保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8: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文章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规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及《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公益劳动。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对象,可以免除参加公益劳动:(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子女未满7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
    2023-06-09
    104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7〕29号文件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发〔1997〕29号文件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力度,使所有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已经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并付诸实施。1998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城市的城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重新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凡规定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城镇户口的居民,都要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差额补助的原
    2023-06-04
    319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冬季取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冬季取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冬季取暖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冬季取暖是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近年来,由于采暖原料价格上涨,给城市困难居民家庭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为了切实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保障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冬季取暖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50元,补助期限4个月。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把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作为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组织强有
    2023-06-09
    306人看过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鞍政办发〔2006〕98号发布日期:2006-10-10执行日期:2006-10-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OO六年十月十日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
    2023-06-07
    79人看过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实施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户(以下简称低保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0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实施优惠办法作如下通知:一、城市居民低保特困户可享受下列优惠(一)自来水费。县(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交4吨自来水费,市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交6吨自来水费。由城建部门负责落实。(二)电费。县(区)特困户每月免交6度电费,市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交8度电费。由供电部门负责落实。(三)医疗费。县(区)低保特困户人员到县(区)公立医院治病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其各种检查、诊疗费减免20%(不含药费);市直以上单位低保特困户人员到市第一人民医
    2023-06-09
    466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对规划项目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特制定规划项目审批制度。一、审批机构:设立市规划项目审批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重大、重要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市规划项目审批小组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每次与会人员根据拟审批项目情况确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其工作。二、审批程序:市规划局应将审批的案卷提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除领导指示的案卷及时报送外,迟报或开会时随带报的
    2023-06-10
    84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关心城镇贫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虑粮油食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适时适当提高我省城镇贫困居民的收入水平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省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低收入人群的生产生活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
    2023-06-09
    365人看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工作任务,促进我市和谐社会的建设,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调整低保标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这次调整低保标准,是落实中央、省有关“不断提高低收入人员待遇水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沈阳”的具体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将起到重要作用,必将使我市城乡更多的困难群众进一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使其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
    2023-06-09
    256人看过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定额补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更好地解决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定额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档定额补助,一定三年不变从2003年6月份开始,根据低保对象困难情况的不同,分别按每人每月40、50、60、70、80元五档进行定额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一定3年不变。二、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到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到户,一律不准给基层留缺口。三、统一发放时间城镇居民按月、农村居民按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按季的统一发放日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力度,市本级要切实落实好《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13号)规定的有关扶助政策。各县(市
    2023-06-09
    133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区居民(包括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负责。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四、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保障金按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五、市区城市居民所需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负担。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
    2023-06-09
    367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以下简称低保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一、新余市城市居民低保特困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煤气。低保特困户需要安装管道煤气,仅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正在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免费享用10m3煤气,由市建设局负责落实(约9元);2、自来水。每户每月免费享用5
    2023-06-09
    497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的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各项低保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对城市居民最
    2023-06-09
    88人看过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发[2004]33号发布日期:2004-7-19执行日期:2004-7-1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九江市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投资环境,主攻民营经济”的重大决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指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下同)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023-06-06
    187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最低生活保障
    相关咨询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哪些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
    • 二十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及新标准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0
      临时性救济制度,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救济内容、形式和标准由市、县政府于每次救济前统一制定。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7条如何规定的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4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其举报电话,同时确保举报通讯渠道畅通无阻。
    • 残疾人应该怎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费用确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