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法律规范分类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公司法,通过分析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范的性质,结合我国公司法实务和相关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对处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范关系的问题上提出创新的观点。首先,对公司法规范和公司章程的性质进行了详细地分析,认为强行法说和任意法说都不能够准确归纳公司法规范的性质,折衷说虽略显中庸,但却最能全面、客观地揭示公司法规范的性质。然后,论述了允许公司章程修正公司法规范的理由;分析了从宏观上对公司法规范进行分类的必要性,同时在借鉴和评析现有主流观点后,提出了自己关于公司法规范划分的观点。最后,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类公司的不同角度分析,提出了认定公司章程修正公司法规范效力的具体考量标准并对章程修正限制修正性规范的效力进行了重点分析。在进行效力分析的同时,提出了对公司章程修正公司法规范的效力进行判断的三个具体步骤。
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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