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补充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7:04
310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7]728号),其中要求各地核实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进展情况,并汇总上报,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各地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自查,并填写《2007年1-10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表》,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请一并报送电子版)。
联系电话:010-58934757,58933821(传真)
特此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167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报送重点小城镇建设规划的通知
488人看过
-
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
29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通知
436人看过
-
关于向建设部报送请示文件和重要情况报告的通知
159人看过
-
怎么处理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490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
词条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文章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可以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6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6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施工范围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5实施下列施工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二)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顶进、爆破、钻探、打桩等施工的;(三)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8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