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常女士家住吉林市某市某镇,因某县政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常女士向吉林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吉林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原行政机关某县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的15日内向常女士公开相应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期间,某县政府通过电话联系到常女士,要求常女士到县政府复印材料,并试图要求常女士在领取材料后签字。但是,某县政府向常女士公开的材料并非常女士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经过几次沟通未果,常女士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县政府履行吉林市行政复议决定。二、争议焦点笔者与多位拥有丰富行政诉讼实务经验的律师讨论,但对于该案,律师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议焦点集中在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常女士应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吉林市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吉林市政府责令某县政府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故本案属于行政救济,不得再寻求司法救济,不予立案。笔者认为,原行政机关即某县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且严重影响到常女士的财产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同时,行政救济不排斥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为最终的救济手段。如果因为选择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救济,就不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明显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立法本意。原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与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行为,是两个具有关联关系但绝不相同的行为,是两次行为非一次行为,行政相对人有选择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出现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此规定,导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尤其是本案中,行政机关明显具有履行义务、有履行可能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时,行政相对人竟然找不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除了申请复议机关“责令”其履行之外,竟无其他具有强制性的措施来规范、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且,笔者认为,复议机关责令原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这个规定,实属浪费行政资源,复议机关的工作应该到作出复议决定即可宣告结束。退一步讲,即便复议机关责令原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原行政机关仍不履行时,行政救济是否已经穷尽?按照法院的逻辑,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该如何进行救济?是否仍然不能进行司法救济?三、意见建议结合本案,笔者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学术性研究文章及相应类似行政判决书、裁决书之后,笔者认为:
1、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应明确其具有可诉性。如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就原行政机关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参考“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诉讼法中督促程序等相关规定,对具有履行义务、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明确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何处理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会对拒绝执行人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申请仲裁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提交参与仲裁当事人的身份及其民事权利能力等证明;
二、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四、按规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需要依法办理的手续。
什么是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仲裁申请书是指申请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判这种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申请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申请书首部。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书尾部。包括仲裁委员会全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仲裁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拘束力、执行力。对于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法律也未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妨碍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此,申请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决定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仍拒不履行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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