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到底归哪个法院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7 14:21:00 63 人看过

一、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有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有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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