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纵市场:投资者或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连续买卖某只股票、联合起来影响股价、自买自卖或者是强买强卖等;2、内幕交易:通过买卖证券内幕消息买卖股票;3、全权委托:客户将一切实体权利都委托给其他人;4、透支:账户中没有足够的金额来支付委托买入的股票;5、保证金挪用:券商擅自挪用客户的保证金;6、自营和经纪业务混合或者是使用误导性的信息。
完善禁止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制度
中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加强,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市场规范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在世界法律大会会议期间,记者采访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
周正庆介绍,目前,一个较为完备的资本市场法律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一体系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础和核心,以相关的法律(如《刑法》、《信托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主体;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业务规则为补充。从总体上看,中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基本适应资本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初步奠定了规范资本市场运作的法律和监管的基础,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在谈到如何禁止证券交易违法行为时,周正庆说,禁止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制度是中国证券立法的重要内容。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歪曲了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映,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影响了市场基础建设。因此,从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伊始,打击各类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就成为各项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交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欺诈客户等几种类型。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立法中对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防范和制止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责任设计上,侧重规定了各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而对于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现行立法规定不多,特别是缺乏落实民事责任的机制。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周正庆是《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他说,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着手对《证券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原则是既要有利于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市场安全稳定;既要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各项功能,又要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禁止证券交易违法行为方面,一是修改并消除禁止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制度体系中不协调的规定。如在关于市场操纵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各种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条件,区分操纵行为与非操纵行为的界限及其相关的规则。二是强化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周正庆指出,现行《证券法》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操作,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并使之更具操作性。《证券法》修订将明确规定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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