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不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17:02:47 473 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9日 17: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常见的定额贴花有哪些情形
    1.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应由领受人按件贴花5元。然而,由于这些证照一般不存放在财务人员办公室,办税人员接触不到此类证照,而保管人员又不知道此类证照要贴花,虽然涉税金额不大,却容易成为纳税的盲点。比较常见的是各单位普遍存在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未按规定贴花。2.营业账簿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
    2023-04-21
    232人看过
  •  常见过失犯罪加重情形有哪些?
    本文介绍了常见过失犯罪加重犯的改写,包括危险品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导致逃逸并造成死亡。加重犯是指故意执行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结果更严重,刑法加重了其法定刑罚。这些基本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等。以下是对常见过失犯罪加重犯的改写:1.危险品事故造成严重后果;2.重大安全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3.交通事故导致逃逸并造成死亡。加重犯一般是指加重犯的结果,是指故意执行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结果更严重,刑法加重了其法定刑罚。因为加重犯的结果只有一种犯罪行为,但危害结果更严重,所以被认定为犯罪。 素 材 中 提 到 的 三 种 犯 罪 行 为 的 加 重 犯 是 什 么 ?根据素材中提到的三种犯罪行为,加重犯是指在原有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加重了刑罚的程度或者加重了刑罚的种类。首先,加重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原有犯罪行为,二是加重了刑罚的程度或者
    2023-09-01
    141人看过
  • 哪些情形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以下情形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一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另一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共实施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一是必须二人以上是;二是必须有共同故意;三是必须有共同行为。一、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行为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二、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
    2023-02-04
    273人看过
  • 六种常见的不构成共犯处理的情形
    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2)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3)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
    2023-06-11
    283人看过
  • 商标权被侵犯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侵犯商标权的有以下常见情形。首先,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其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也属于侵犯商标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也认定为侵权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罪的情形有专家认为,在下述容易发生歧义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罪:1、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仅在拼写上少了一个字母的;2、行为人只使用了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3、商标权人没有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行为人假冒其实际使用的商标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
    2023-07-08
    212人看过
  • 贪污罪有哪些常见情形?
    构成贪污罪的情形如下: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情形有哪些认定为贪污罪的情形有以下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2023-08-11
    479人看过
  • 共同犯罪什么意思,认定共同犯罪有哪些例外情形
    共同犯罪是《刑法》第25条规定的,尽管只有短短10个字,却涵盖刑事立法中共同犯罪立法的目的范围。即,主体为两人以上,主观为共同故意。据此我们可以将实践情况中的以下情况看作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貌似共同犯罪实质上不是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由于共同过失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行为的整体性,也就是说共同过失行为由于不具有同谋的特点,所以社会危害性没有共同故意的大,只需要单独就过失行为处罚即可。2、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武警擅离职守,致使罪犯逃跑。前者的过失行为并不和后者的故意行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3、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故意犯罪人利用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不知情者犯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犯罪,不知情者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4、同时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
    2023-12-03
    389人看过
  • 毒品犯罪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3)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以上的毒品违法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吸毒者的毒品犯罪行为如何定罪1、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
    2023-07-04
    266人看过
  • 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都有哪些
    一、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都有哪些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故不再赘述。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典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该条规定,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并后减”。3.刑罚
    2023-04-28
    376人看过
  • 商业秘密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共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由于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过于概括,在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究竟是故意还是故意、过失均可构成的问题上,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亦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害商业秘密或者在受到暴力胁迫为紧急避险或因客观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侵害他人商业秘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侵犯商业秘
    2023-08-12
    60人看过
  •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消费者有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充分了解相关商品信息或服务内容的真实状况。一方面,对于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内,这种民事责任是由于经营者违反了其对消费者所承担的义务,甚至是不遵守与消费者的约定而引起的,侵犯到消费者的民事权利,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也会通过相应的行政责任进行约束和惩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行政责任的实施是行政责任在消费环节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如果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构成了犯罪行为,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这种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针对的是消费领域内给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
    2024-08-18
    298人看过
  • 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无法律依据而共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而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去向、司法机关也难以进一步查证的,在对行为人已经排除了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窝藏、转移毒品或者共同盗窃、抢夺或共同抢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处理为宜;2、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系同一家族成员,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辈、祖辈所遗留、他人赠与或者捡拾而得等,即使数额较大,持有时间较长,且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处理,只应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定罪;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为逃逸查处而藏匿毒品、转移毒品等恶劣情节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3、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买毒品数量较大,而代买者又并非为了获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
    2023-06-03
    335人看过
  • 违约情形最常见的有哪些
    违约情形有:1、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债务人以明示或以行为默示的方式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2、未按照约定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包含债务人在债权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瑕疵履行合同义务三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3、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4、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5、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2023-08-18
    293人看过
  • 醉驾不认得为犯罪有哪些情形
    《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一
    2023-04-06
    26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定罪量刑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19
      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缺陷程度、与犯罪发生的因果关系、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常见工伤的类型有哪些,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8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1
    • 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有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25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根据上述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 共犯受贿情形的认定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4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如下: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公务员工伤认定常见情形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3
      公务员工伤认定情形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