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4:46 190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购建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

(九)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采取转帐方式,并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先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需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应付房租总额。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一定余额。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将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证明。

(三)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付款收据或拆迁结算单据。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造、翻建许可文件。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尚未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需要大修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属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提供《特困职工证》;同时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收据凭证。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失业因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供《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出具死亡证明。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确权文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准予提取的,由申请人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受托银行办理点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提取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职工”)购房补贴的提取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8日起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2: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住房公积金相关文章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TRS_AUTOADD_1225935982062{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25935982062P{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25935982062TD{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25935982062DIV{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
    2023-04-22
    251人看过
  •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精神,现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条件(一)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符合贷款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公积金中心备案;4、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且同意以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或其他规定标准以下,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且符
    2023-04-22
    207人看过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现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于2004年4月1日开始执行。特此通知。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为方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办事效率,我市开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为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补缴、调整缴存、转移及网上划款业务(简称“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对单位办理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如下:一、开办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
    2023-06-10
    120人看过
  •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和中心各科室:2004年,我市大力开展了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为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经研究,对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和中心各科室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进行一次年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要求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推动2005年非公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二、考核内容完成年初下达计划的各部门住房公积金扩面指标;积极参加、配合全市住房公积金非公扩面的宣传工作;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非公扩面工作能积极献计献策;积极配合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各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科室职工,健全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责任制;做到上报的非公扩面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三、考核方法和奖励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工作进行。中心各科室
    2023-06-10
    310人看过
  • 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月十日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若干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和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有关工作规定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停缴的单位,其职工不能享受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二、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在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手续,两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到所在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2023-06-10
    451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作,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将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的业务管理工作试行考核。请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自我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建设部、财政部。各省、自治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并组织考核工作。在本办法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财政部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
    2023-06-10
    143人看过
  • 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局、油田公司各单位,驻市各单位:《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克政办发[2002]56号文件)下发后,对规范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经2003年7月24日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为职工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和通过房地产交易所交易的二手房等。二、通过房地产交易所购得的二手房需贷款必须经过房地产价值评估。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只需抵押房屋所有权属证明,不需要第三方担保;借款人无配偶或配偶无稳定职业和收入的,除抵押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外,还需要第三方担保。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欲购买乌鲁木齐市的住房,不论在克拉玛依市是否拥有住房,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都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五、缴纳住房
    2023-04-22
    323人看过
  •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
    2023-04-22
    330人看过
  • 常州公积金住房提取有何要求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及首付款发票。2)购买二手房、异地购房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3)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房屋入住后,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包括水电气缴费凭证或有线电视用户证或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发票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等,必要时提供原拆迁地址的户籍证明),经公积金中心上门勘查后办理。4)购买公有住房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及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a提取人的身份证;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c《房屋所有权证》注: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大修自住住房
    2023-05-05
    235人看过
  • 关于颁发常州市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地区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常州市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地区(以下简称步行街)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步行街,是指南大街以东,延陵西路以南、公园路以西、青果巷以北围合的区域(包括侧平石以上的人行道)。第三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步行街实行属地管理。钟楼区人民政府行使步行街管理职能,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步行街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工作以及日常事务工作。市公安、城管、建设、规划、园林、工商、经贸、民政、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钟
    2023-06-10
    277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市区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出售,是指已购公有住房的买卖和交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对本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市房产、国土、物价、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
    2023-06-10
    379人看过
  •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
    2023-06-05
    117人看过
  •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常州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市政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以及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性项目,征用集体土地,需要统一建造房屋用以拆迁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计划、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安置房安置对象的审核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安置
    2023-06-10
    263人看过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常政办发〔2006〕102号发布日期:2006-11-24执行日期:2006-11-2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公布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2023-04-24
    160人看过
换一批
#购房指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住房公积金
    相关咨询
    • 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6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为: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
    •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提取公积金的常见条款及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广州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28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情形。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证明(医院无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供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11.非
    • 苏州市房屋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18
      苏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出大市范围外、出境定居 2、离退休、下岗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拆迁安置、翻建自住住房 4、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使用权、分期付款 5、购买新房、二手房 6、还贷提取、还清提取 7、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特困(边缘)、患重病 8、还贷委托提取 9、租赁商品住房、租赁公租房提取。 1、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 2、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