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3、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进行建设或用作堆场、施工作业面、停车用途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4、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收原件。
加盖公章,收原件。(须注明“临时建筑”)
发展与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涉及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或临时改变共同土地使用功能)的,需征得同一栋建筑物(或同一宗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权属人)书面同意意见。收原件。
仅针对在文保单位建控地带内的项目(《项目规划条件》中有说明)。收复印件。
仅针对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按《项目规划条件》中的说明)。收复印件。
例1:关于绿地置换的意见复印件。备注:仅针对《项目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在报建手续前”或“规划方案阶段”需办理的。例2:关于高压线埋地迁移意见复印件;例3:关于水利方面意见复印件;
针对需进行规划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收复印件。
含《佛山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收原件1份;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JPG,AtoCAD2004-2013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刻录光盘1份。
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JPG,AtoCAD2004-2013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并刻录光盘提供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针对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核原件)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附送相关部门意见(如:消防、环保、供电、人防、城建、卫生、计划、国土等部门意见)及有资质的建筑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核原件)
针对规划许可延期的项目。
针对规划许可延期的项目。
针对规划许可延期、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临时建设的项目,收原件,报告需加盖测绘单位出图专用章。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属于集体用地的项目。(核对原件)
属于国有土地的项目。(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八、法律依据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包括:(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四)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的规划条件变更(五)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批前公示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附图、附件名称等;(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等;(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附图(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包括变更前、后的相关图纸);(四)规划条件变更:用地单位(个人)名称、规划用途、变更的依据、变更情况说明等;(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规划范围或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修改前后的相关图纸。(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意见、总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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