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2:20 152 人看过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19号)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1998年3月17日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第六项)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节录)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0: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侵犯罪状述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19、220的规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2023-07-12
    480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一)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第二,披露
    2023-02-28
    444人看过
  • 辩护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天津HZ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亲属委托,并征得上诉人张XX同意,指派律师XX作为上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庭前查阅案件卷宗、会见被告人等工作,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上诉人张XX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罪名不能成立。现辩护人结合涉案相关事实、证据,就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案件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酌:一、案件在侦查及重审审理中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影响实体认定。1、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要经过当
    2023-06-01
    191人看过
  •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的规定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2023-05-02
    185人看过
  • 公司告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深圳某公司将离职员工邓某告上法庭,原因是邓某在任职期间,未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将公司处于申请状态中的属于商业秘密的商标设计图案等相关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导致第三方利用该公司拟申请商标图案销售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邓某还将公司的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人,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深圳某公司遂将邓某告上法庭,要邓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在深圳地区报刊刊登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否认侵权法院开庭时,邓某辩称,自己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所谓侵害商业秘密是指侵权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争议的是属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涉及原告的商业秘密。作为被告,邓某没有掌握原告处于申请状态的商标。申请商标均能从国家相关网站及相关刊物得到,并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原告也不能提供其对属于申请状态的商标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从未接触过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不
    2023-06-09
    18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犯罪的历史渊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须满足: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023-07-05
    325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我国刑法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第3款之规定,刑法第219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可以认为我国立法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及合法性。1、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或通过公开的渠道如出版物或者其他资料轻易就能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因为,一项已经公开的或者可以轻易获知的秘密,信息的所有人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因此,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新颖性两个方面的统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相对性的。第一,“公众”的相对性。一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并不是指除了合法持有人以外没有任何人知悉,而是指该
    2023-06-08
    157人看过
  •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合理内容:将普通的合同违约行为犯罪化,处罚过失性的间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对违反职务或业务活动形成的法定保密义务而泄密的行为采取了宽容甚至放纵的态度,对危害性最严重的商业间谍行为采取与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间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相一致的结果犯构成模式和法定刑幅度。克服这种不合理性存在立法与司法两种途径。[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刑法定;刑法引论:从形式向实质的发展——罪刑法定主义的当代意蕴罪刑法定主义作为现代刑法的铁则在传统上从来都被理解为“无法律即无犯罪,无法律即无刑罚”这种形式的原则。但是,自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罪刑法定主义出现了从形式化向实质化演进的重大变化,其不仅具有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禁止不定期刑),而且还有实质的侧面。正如外国学者所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在刑法领域内的表现,而“法治国家具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
    2023-06-12
    68人看过
  • 了解商业秘密侵犯的不同形式
    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包括:当事人以盗窃、引诱以及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用违法手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属于侵犯商业机密。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使其丧失秘密价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法权利人的相关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2023-07-01
    340人看过
  • 刑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解释】本条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刑罚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出现了多种
    2023-06-11
    202人看过
  • 商业秘密权名词解释
    一、商业秘密权名词解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因此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三)实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二、如何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权?(一)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一般说来,专业的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二)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
    2023-04-12
    14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如何维护?
    商业秘密侵权维护办法: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主张民事责任。还可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投诉,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一、商标侵权两年以上行政处罚的后果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并可处以罚款。即工商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可以对是否并处罚作出选择。而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相对人并处罚款,以及罚款的金额。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一般商品侵权怎么处理?一般工商局抓到的就是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
    2023-03-01
    113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一、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我们在这里讲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是指工作者为适应这一工作的需要,要求其在政治、业务素质二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者首先是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修养,它是统御权的命脉。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一是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创造地把党的主张及上级党委、法院的要求变为干警的自觉行动;二是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以身作则,为政清廉,秉公执法;三是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大事不糊涂,小事有度量,工作求大同,分歧存小异。其次是感影素质修养。它是统御权的重要属性。具体包括“五种效应”,即:以自身全新的思想觉悟、高尚的道德品质获得干警的敬重;通过自身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获得干警的诚服;通过自身扎实作风,以诚待人,肝胆相照,获得干警的信赖;通过关心他人疾苦,善于帮助解决部属实际问题,获得干警的亲近;通过从群众中来,到
    2023-04-15
    23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侵犯的商业秘密最高的立案标准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10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该怎么维权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1
      商业秘密侵权维护措施:一般来说,经营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主张民事责任。也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货物。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是怎样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7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或者获得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
    • 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告是谁,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主体是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28
      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合法的被许可人都具有原告资格。其中,权利人和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具有独立的起诉权;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也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过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在许可使用的情况下,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9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如何认定的?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