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效力阻却制度缺陷的理论支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15:06 85 人看过

1、执行权的性质决定执行机构无权认定仲裁在决的效力。按照我国诉讼程序法理论,执行中的司法权仅指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进行裁判,如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被执行人变更等,执行机构只能忠实地对生效裁判文书予以执行,对该文书本身的效力的争议不应通过执行部门解决,而只能通过法院的监督机构来解决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违背了执行权利设置的性质。

2、设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削弱了追才制度的权威性。

仲裁制度在国际民商及领域的快速发展,因为他与诉讼制度相比,有其灵活性、自治性。一裁终局快捷性等特点,他的优越性显而易见,这为仲裁制度树立了较高的权威性。正因为如此,世界许多国家对仲裁裁决效力的阻却规定的法定条件一般比法院判决效力的阻决条件严格得多。在我国,仲裁法设置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对仲裁裁决的公正起到监督审查作用,但又规定当事人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纯属多此一举,相反不予执行仲裁程序,大大削弱了仲裁制度的权威性,我们试想,如果仲裁过多地在执行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执行,必然使得人们在选择仲裁这种解决和议的方式有所顾忌。另一方面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破坏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权威性,又会影响到社会关系的稳定。按照《民诉法》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使得仲裁裁决后又使纠纷重新回到不明确的状态。不但影响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也有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不能纠正的司法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1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效力相关文章
  • 我国累犯制度的缺陷
    本文主要讲述了我国累犯制度的缺陷以及对未来累犯制度的设想。一、制度缺陷1996年严打以后,根据当时社会发展的状况及新形势下对犯罪状况的分析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现行刑事法典。其中对1979年刑法典第61条规定的累犯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将构成累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下限由原来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3年改为5年,进行了延长。其理由主要是因为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3年以后重新犯罪的仍占相当比例,有必要予以惩罚遏制。实践证明在当时这种规定是富有成效的,有利于积极巩固劳动改造成果使刑满释放人员时时检点自己、不敢再次以身试法,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威慑与自我约束,使其养成守法的习惯。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状况有了新的特点,据调查,自1997年到2004年八年的时间内,前四年累犯占总案犯的4.2%,过失犯罪占总案犯的6.3%,后四年累犯占总案犯的1.4%,过失犯罪占总案犯的19.3%.以上累
    2023-06-11
    241人看过
  • 监视居住制度的缺陷
    监视居住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单独的强制措施理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作出同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显然要比取保候审强得多,对这两种强制措施没有附加条件地选择适用,应该说很不科学。1.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程序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均作了规定,总体来说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居所等活动空间的限制;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自由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
    2023-06-11
    224人看过
  • 论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重构
    关键词:仲裁/诉讼/证据摘要:中国《仲裁法》没有建立独立的证据制度。由于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缺乏充分合理的理解,仲裁证据制度往往简单等同于诉讼证据制度,导致在认定事实时缺乏科学规范的指导,因此,构建和完善仲裁证据制度,必须理清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使仲裁证据制度既能保持独立性,又能避免诉讼的不当干预,同时,在诉讼的协助和支持下,通过证据制度的运行,仲裁在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功能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从法律上规范和统一了国内仲裁制度,确立了仲裁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仲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实施以来,在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西方国家的仲裁制度相比,我国的仲裁制度还不成熟,与国际
    2023-05-07
    187人看过
  • 浅论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
    【论文关键词】仲裁裁决;撤销理由;默示放弃制度【论文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国家司法干预仲裁的方式之一,为的是监督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然而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碍仲裁的高效率实现,推行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成为形势所趋。1仲裁裁决的撤销的含义及存在依据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而仲裁裁决的撤销(cancellationofaward)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的出现是出于国家的司法干预和控制,是为了监督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项司法监督仲裁行为,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规定和采用,但也存在很
    2023-06-12
    54人看过
  • 仲裁调解制度探析--兼论调解制度的构建
    [摘要]:一是在现行的调解制度的框架中对调解制度进行修改;二是让调解和仲裁彻底分离,让调解和裁决按照各自不同的规律在不同的空间中运行,如可以设立一些相应的调解机构;三是参照韩国商事仲裁院商事仲裁规则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秘书处应着手通过调解程序解决争议,而不诉诸仲裁程序。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些仲裁机构对此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也已经在全国设立了一批调解中心。[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和解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理想途径。联合国大会在其1980年12月4日通过的第35/52决议中推荐,在国际商事关系中发生争议而且当事人寻求通过调解方式友好解决他们的争议时,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调解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均定有调解规则。在我国的仲裁制度中,调解制度也占有重要的位置。但是,我国仲裁的调解制度与国际上先进的仲裁
    2023-06-06
    194人看过
  • 论拆迁法的缺陷
    去年10月被宣布免职的江西省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原宜黄县长苏建国,近日分别担任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分别引起舆论哗然。有学者说,现在官员免职成了“带薪休假”,问责官员大规模复出伤人两个“建国”的成功复出再次表明,撼山易,撼官难!即使老百姓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付出了最宝贵的生命,也不会动摇官员头上的黑帽子。所谓免职,其实是欺骗群众,以使“问题官员”和“带薪休假”。这样对待“问题官员”,不仅深深伤了民心,也增加了一些官员鲁莽行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勇气和信心。同时,也凸显了制度中不可忽视的漏洞和批评按理说,宜黄发生这样的恶劣事件,两位主要领导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就是说,绝不应该提拔重用,否则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别人没什么不好。一年的带薪休假后,官员将回到原来的岗位,死去的人自然会白白死去这两位“开国”官员为什么要回到原来的岗位?主要原因如下:首先,一些制
    2023-05-07
    22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分别是什么?
    一、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综上所罗列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受理范围和实践,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现象,引起劳动争议的大量产生,这种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政策的规定密切相关,而我国《劳动法》颁布时,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更谈不上制定解决的方案。滞后的立法,给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带来困惑。职工下岗,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会随之而发生变化,该种争议还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2)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目前我国《劳动法》与《意见》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并
    2023-04-28
    245人看过
  • 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基金缺口
    一是退休年龄偏低。我国现行遵行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条件是国务院在1978年发布的104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8号文件中又对该文件作了重申。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104号文件所规定的包含退休年龄在内的一套退休制度,一直沿续到现在。一是这种计划经济背景下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与市场经济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飞速发展的客观现状间凸现出了明显的不协调,并且这种不协调已经影响到新制度正常运行。二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人员安置任务比较重的实际情况,国务院规定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以及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业中符合规定的下岗职工都可提前退休,使离退休人员队伍迅速扩大。三是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后提前退休政策受到日益明显的挑战。近年出现大批假病历、假特殊工种的现象,不能不归因于当初制度设计时把他
    2023-06-06
    302人看过
  • 论行政主体的缺陷
    本文论述的是当前行政法学的热点之一行政主体问题。文章在分析行政主体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分类及其基本内容,比较了国内外的行政主体制度,进而对已初具本土特色的中国行政主体制度作了评析。[关键词]:行政主体缺陷分析长期以来,我国法学重视行政组织研究,其侧重点在于行政组织系统的机关构成机制与行政效率问题,却忽视了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资格与法律责任承担。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自80年代末出现以来,到90年代中期就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的主流。而且对行政主体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对行政组织法的全面研究。同时,因其是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故行政主体概念也被不少国家所使用。如法国“personnemoraleadministratif”、德国的“verwaltngstrager”及英美国家的“administrativeagency”等概念。[1]一、行政主体概念(一)行政主体的
    2023-06-11
    155人看过
  • 股票期权制度内在的缺陷
    股票期权制度从一诞生就肩负着委托人的深切期望——期望将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整合在一起,以最小化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以及道德风险等问题。因为寄予的希望过高,股票期权制度被当作一味灵丹妙药,企业没有从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就加以广泛使用,使得其内在的固有的缺陷被忽视掉了。综观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在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关联性不强股票期权制度能够实施,很重要的一个假设就是股票价格应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这是股票期权制度的核心假设。由于经理人拥有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谢德仁,1997),他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操纵会计业绩基础来操纵市场业绩基础。这种行为在现实市场中的反映就是股价往往和公司的业绩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同整个市场的行情涨跌密切相关。在牛市的时候,股票期权可以给持有人带来很大的额外收益;在熊市的时候,可能公司的业绩大有改善,但
    2023-06-09
    207人看过
  • 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缺陷
    仅有的这些条文规定太过抽象且粗陋,缺乏操作性,影响了指认结果的准确性,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许多疑问无法解决。(一)指认的证据能力问题指认通常是在侦查环节进行的,那么,审判外的指认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呢?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并未针对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指认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不可一概而论,关键看是否符合正当程序。(二)指认程序中律师在场权问题指认是一种侦查行为,因此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我国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立法上讲,并不否认指认程序中律师有权在场,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侦查环节中不允许律师在场。(三)采取哪种指认方式的问题如前文所述,指认
    2023-04-04
    63人看过
  • 论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
    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希腊和中世纪,欧洲国家就用仲裁来解决争端。从18世纪到19世纪。仲裁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商业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业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广受信赖的纠纷解决方式,已被广泛接受。它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也从临时仲裁发展到永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在我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仲裁制度发生了全面的、突破性的变化。&仲裁法实施前。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但附属于民间组织的外国仲裁机构除外。其做法更符合国际惯例。国内其他仲裁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一般实行“裁审”和“一审二审”制度。上级仲裁机构发现下级仲裁机构的裁决有错误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颁布后。这种混乱局
    2023-05-07
    466人看过
  • 我国上市公司的制度缺陷
    一、股票从发行到上市的行政性操作扭曲了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所固有的内在机制和功能。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股票的发行和上市都是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需要相应的市场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充分竞争的股票一级市场。企业要在市场上发行股票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基准并且要在严格监督下进行。一般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什么企业能发行股票以及股票价格的确定完全是市场行为。2、股票从发行到上市,一般要经过3至5年的经营时间,并对这期间企业的盈利水平都有严格的规定,否则,股票不能上市。3、公司设立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形成制衡机制,要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中,公司资本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公
    2023-06-09
    155人看过
  • 中国刑事拘留的制度缺陷
    中国刑事拘留的制度缺陷。1、拘留决定的主体属于公安、检查机关。由于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拘留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往往只要公安机关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可以直接适用拘留。2、对拘留适用条件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如,刑事诉讼法第61条(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几乎已经将所有情况包括在内,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依此类条款任意裁断拘留。3、拘留期限的延长过于随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显而易见的,拘留期限的延长,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可以依侦查,讯问的需要而随意适用。
    2023-06-11
    192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即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的效力包括终局效力和执行效力。终局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了,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或再次仲... 更多>

    #仲裁效力
    相关咨询
    • 制度的立法缺陷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会
    •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4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的根本保证。基于此,仲裁协议的效力便成为了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的情况。
    • 我国理论中的犯罪阻却理论通说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1)犯罪阻却事由是指某种行为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其行为实质是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内容,因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阻却其犯罪成立的情形。2)典型情形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国家法制制度缺陷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
      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 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
    • 该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出台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