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8:12 118 人看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对涉农运输车辆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完全从事农田作业、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一律免征公路养路费。

二、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全年一次性征收3个月标准的公路养路费。

三、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全年一次性缴纳养路费的,按8个月标准征收;按月缴纳养路费的,按10个月标准征收。

四、要坚持执法上岗准入条件,提高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人员素质,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五、要改革交管站管理体现,严格按照经济区域跨乡镇设置交管站,进一步降低费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6: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广大乘客的根本利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客运车辆,并同时承担下列公益性义务的,免征公路养路费:(一)荣誉军人、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的;(二)提供使用学生月票(优惠卡)的;(三)承担抢险救灾、紧急疏运等政府公益性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义务的;(四)承担市人民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二、承担部分公益性义务的城市客运车辆,由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向市征稽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比例减征公路养路费。三、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
    2023-06-08
    401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省级国有资产“三层构架”(省国资委——国资经营公司——企业)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请示》(鄂国资文〔2004〕59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组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性质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和处置省直脱钩改制企业待处置的国有资产。(三)收购并处置省属国有企业在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托管、清收并处置省属国有企业剥离后的不良资产。(四)从事非金融性投资、项目融资等资本营运业务。三、公司的职责、权利、义务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依法
    2023-06-09
    243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67号)要求,省政府纠风办、企业减负办、省交通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对全省道路收费站(含收费点,下同)进行了认真审核。经研究,现就我省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清理整顿及以后新设道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核定原则(一)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统一按30年核定。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从全线开通收费时算起;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经营期限执行。(二)开放式(主要是二级公路)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核定收费期限,应区
    2023-06-08
    235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4月20日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乡村公路(含乡道和村道)是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乡村公路总里程已达到59494公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职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一)县级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乡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乡村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及乡村公路的小修、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2023-06-08
    278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进一步落实已有各项解困政策和措施的同时,建立帮困资金,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问题近几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在深化企业改革,实现“两个转变”过程中,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部分职工基本生活缺乏保障,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发扬党的关心群众生活,体察民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的优良传统,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切实保障困难职
    2023-06-09
    387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一、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原负责管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划拨土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二、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初始登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资料报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登记,由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资料抄送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三、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再到省直属上地管理局办
    2023-06-10
    463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0-11-28执行日期:2000-11-28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把加强审计机关建设作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调整,配备强有力的审计领导班子。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的要求,市、县审计局正副局长除必须符合地方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从事审计、财税、金融、会计、企业财务等专业5年以上的资历,或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专业
    2023-04-24
    16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北京城市铁路工程给予政策性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朝阳区、昌平区政府,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环卫局、市公用局,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地铁总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综合投资公司、首创集团、北京天鸿集团,北京电信管理局、北京供电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改善本市西北部地区的交通和市政设施条件,市政府决定建设北京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西直门—回龙观—东直门,以下简称城市铁路工程),并对城市铁路工程给予优惠政策,在本市权限范围内减免建设期内的部分税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铁路工程免交:耕地占用税、新菜田开发基金、劳保统筹基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
    2023-06-08
    404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74号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监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参加)。(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煤炭局、省监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参加)。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农业厅分别负责)。(七
    2023-06-09
    52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2]49号)要求对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活动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以维护道路畅通和确保行车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办法。一、成、渝两市市区及其他市、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白天不准拖拉机进入;夜间是否允许拖拉机进城,由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自行确定。经济发达,又有过境道路的县级政府所在城区,拖拉机进城问题,由当地政府决定。二、旅游风景区、风景点不准拖拉机进入。但经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的除外。三、以下道路(路段)禁止拖拉机通行;(一)新建、改建达到二级以上的道路(在新建、改建的二级道路以外保留的旧路可以通行);(二)高速公路和二级以上汽车专用公路;(三)明令禁止拖拉机通行的路段和设有拖拉机禁行或局部时间禁行交通标志的路段。四、限制拖拉机通行的区域、路段和禁止通行时间,应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县及县以上
    2023-04-23
    219人看过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12月13日,省委常委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12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对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12月17日又召开了省委常委办公会议,进一步研究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具体措施。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3年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当前我省困难群众特别是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还比较多,还有不少实际困难。各级党委
    2023-06-04
    136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及家属城镇居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发〔2003〕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及家属城镇居民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及家属,不论居住地是否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否承包土地,凡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均可按照城镇居民管理,执行相关政策。二、纳入这次落实城镇居民政策范围的农垦企业单位和职工的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即单位应当是列入农业部2002年度统计范围的农垦企业,包括农场体制改革后,撤场建立区、乡、镇、办事处等行政组织的原农垦企业。其职工应当是农垦企业中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的本单位
    2023-06-09
    221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复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管理局: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1994]166号)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为申请复议范围。各级政府要慎重对待这类争议。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矿产、森林权属争议不多,但土地权属争议近年来则呈上升趋势。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较复杂,大都缺乏充分的历史凭证,审理难度大。而处理这类争议又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及其复议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权属争议,一般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复议条例的规定,发生争议的民事主体双方可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各市、县政府可向争议双方指明,并促其选择解决争议的这一渠道。二、土地权属争议,经行政机关处理,相对人不服,才转化为行政争议。为了减少争议性质的转化,各市、县
    2023-06-10
    395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快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现将我省车辆通行费交纳、免交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军车(县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警车(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使用,装有警灯、警报器、悬挂白底红色反光“警”字号牌的车辆)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其他车辆一律交费通行收费公路。二、“云A·49”字头专用号牌车辆;全省交通系统的各种车辆包括放置“中国公路路政管理”“中国交通征稽”“中国运政交通稽查”等标牌的车辆;标有“国防交通”“税务稽查”“城市监察”等标志的各行业执法部门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行驶,一律交费通行。三、各收费公路管理单位等办理的一切免费通行证同时废止。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凭有效证件,接受查验确认后通行。五
    2023-06-08
    11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关于北京高速公路征收路段的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08
      1、高速公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东莞报销多少的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医保保险报销比例要高的,参考以下条件。r1,连续缴纳6个月医疗保险或以上可报9.5成。r2,连续缴纳3个月或以上,不满6个月的,可报3成或6成。r具体情况因地施政不同,比例不同。r二,社保卡后发也可正常报销。但具体情况需咨询当地县社保局,因为每个地方不一样。r三,大病之类报销也可报销。社保不可报销的没有分什么病,只有分什么类型的费用,例如进口药什么的之类的。这个医院在出缴费单据会表明在一张收费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山东省民政厅收养小孩的有些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19
      收养能力评估:指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