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11 06:44:36 23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124号,自22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2、没有超过采伐限额;

3、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

二、办理材料

1、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林木采伐需要提交;2、林农个人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山林申请采伐的需要提交;3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4、收原件。

1、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林木采伐需要提交;2、林农个人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山林申请采伐的需要提交;3、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4、收原件。

5、涉及需要更新造林的项目需要提供,征占用林地、非林地采伐不需要提供。

1、除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交;2、内容需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

3、收原件。

内容真实,与申请采伐内容一致,收原件。

如涉及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收原件。

非权属人本人申请时,提交权属人的委托书或相关材料

1、内容真实,与拟采伐实际情况一致;2、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家庭承包责任山、自留山及非林地上自有林木,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3、收原件。

1、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提供林权证,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供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2、属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需提供其它相应权属证明材料。3、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非权属人本人申请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0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意见的通知()

第二点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简洁明了的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流程图,将其公布在网络、报刊、公告栏、办事窗口等,并提供统一的采伐申请表格文书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式样。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家庭承包责任山、自留山及非林地上自有林木,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林农个人承包集体山林申请采伐的,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及时通知采伐申请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在接到采伐申请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权属无争议后,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迹地的林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年度采伐限额核发木材和毛竹的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除外。对山林权属有争议的林地,禁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进行林木采伐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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