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德源,男,1950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安庆,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成斌,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友生,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李金福,男,1951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李昌友,男,约43岁,住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大乐屯。
被告廖志杰,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星,融安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廖德源与被告胡成斌、李友生、李金福、李昌友、廖志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德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安庆,被告胡成斌、李友生、李金福、廖志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福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五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自留山炼山种杉树,称其系屯里发包,对原告的阻止置于不顾,继续种杉树。原告为此曾多次找村、屯要求解决而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对此山场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将其所种杉木自行处理,退还原告难头大路(地名)自留山经营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自留山证,用以证明该土地是原告承包的自留山;2、档案记录,用以证明原告承包地的范围。
被告胡成斌、李友生、李金福、李昌友、廖志杰辩称:原告所诉主体不清,李昌友没有参与。而真正造林的时间是2004年9月,已经五年的时间,原告均未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因为当时原告已知道被告等七人与屯里承包该土地,而且原告更清楚屯里早已把所有的山场收回由集体发包,所得收入按70%由全村民小组所有成员平分,30%用作全屯集体公益事业。在领款名单上,原告已签名领款事实。为此,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领款花名册,用以证明原告领款的事实;2、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同意发包村里的土地;3、改革方案,用以证明林权制度改革内容;4、补充协议,证明被告李昌友不是当事人;5、土地承包合同书,用以证明被告是合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观点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观点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长安镇大乐村大乐岗屯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增加个人收入,壮大公益事业,决定把七星冲、路底冲、妹二隘口(均为地名)的土地发包给廖文良、廖志杰、李友生、胡成斌、李金福、廖茂如、李龙生等人承包,发包期限30年,从2004年9月至2034年9月。原告承包的自留山经营地点为难头大路。原告认为五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原告难头大路自留山的经营权。
本院认为,长安镇大乐村大乐岗屯将七星冲、路底冲、妹二隘口的土地发包给被告承包,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且原告的自留山地点与被告承包的地点并不是同一地点。因此,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侵犯原告的自留山经营权。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德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德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秀红
审判员覃付良
审判员韦善扬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酥?s
-
李仕利、李士林、李士忠、李士昌与李德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144人看过
-
李养平与胡希利、张俊庆、郭守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129人看过
-
廖航珍、李吉华诈骗案
437人看过
-
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被告刘银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66人看过
-
李卫才与方正发、李卫明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461人看过
-
李**与李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187人看过
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因承包经营、承包管理、承包施工等承包关系引起的纠纷。 在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在协商和调解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更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李杰法学生咨询电话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6李杰法学生咨询电话:上海-虹口区受贿罪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
-
小李与小李的协议中的一款买卖合同到期后继续经营,小李是否有责任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0本律师认为,小井与小李的协议中的一下内容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协议标明转让费共计18万元,小井先付14万并接手店铺经营,剩余4万由小李帮小井跟房主续签第二年合同并办理其他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如果双方均未能跟房主签订继续经营的合同,则不支付4万元,但此后造成无法经营的损失由小井自行承担”。 合同到期后小李没有义务对小井承担担保责任。
-
小李构成包庇罪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31,初步看,小李构成伤害罪(前提是他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2,小张的情况看,如果不是后来“紧拉他俩就跑出去了”,应该不构成刑事责任。现在看是否构成包庇犯罪值得研究。我的观点是自首。如果查清跑的动机没有包庇犯罪故意,刑法上是不应该认定构成犯罪的。
-
李律师好,我一个朋友介绍别人贩毒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4介绍别人贩毒和直接贩毒判刑上区别不大,一般按照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