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都是海商法下十分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有其法理基础,并具备一定的社会价值。因此,有必要首先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而探索两项制度产生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海难事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法将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制度。该制度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额度,责任主体对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对于责任限额的部分免于赔偿,是法律赋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的一项法定特权,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原则有所不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对航海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激励作用。
(1)海运业是一项投资大,风险高的行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使投入航运的资本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并分散了责任人的风险,有利于保障海运业的稳步发展。
(2)该制度将救助方也列为限制性债权的责任主体,无疑会起到鼓励海上救助的作用,有利于良好的海上公共秩序的建立。
(3)促进海上保险的发展,该制度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增强保险人对风险的可预见性,船舶责任保险对海事请求人的索赔成功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在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的阐释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一般而言,它是指在海事法中,对于船舶在航行营运中所产生的诸多债权,出于经济、社会、人道的理由,给予某些债权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船舶优先权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制度,有其存在的法律意义:(1)保证航行安全。为鼓励对遇难船舶实施救助,该制度赋予救助款项以优先权,这对航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海商法赋予港口规费和船员工资等项债权以船舶优先权,,加强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经济上弱者的利益,具有维护社会公益之功能。(3)主持公平,表达正义。在海商法领域,基于鼓励航海之政策,往往过分强调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海商法赋予若干特殊债权以船舶优先权,目的在于衡平船舶所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具有主持公平,表达正义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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