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00:13 227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保税、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精神,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积极预防劳动违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我市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现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在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建及改制企业中实行,今后将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随时办理,要坚持劳动监察执法监管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业务指导,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的实施。

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此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工作。

附件1:《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规定》

附件2:市劳动行政部门特定劳动规章备案审查单位名单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各类企业,以及改制后的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各项劳动管理制度的总称。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职工奖惩等劳动管理规定。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分别由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市内六区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特定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

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市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于正式成立或改制后90日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所辖劳动监察机构备案审查。

第八条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

(1)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2)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3)劳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是否公正、实际、完备;

(4)劳动规章制度的名称、结构、文字、用语是否恰当明确;

(5)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经本单位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并征求工会或员工意见。

第九条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程序:

报送。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批意见书》,连同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报所辖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备案。对经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监察机构存档备案。

第十条经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审查后新颁布法律、法规抵触的,依新颁布的执行。

用人单位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并报送劳动监察机构重新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对不按本规定报送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劳动监察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对拒不执行劳动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指令书的,劳动监察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将列入劳动年检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市劳动行政部门管辖单位名单:

天津邮电管理局

天津电力工业局

天津民航局

天津铁路分局

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

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

交通部天津航道局

总后天津工厂管理局

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天津市公用局

天津市交通局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

天津钢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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