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申请: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要求;2)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6)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并确认签名。
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珠海市网上办事大厅高栏港分厅,在网上提交资料,达到申请效果;
2、预受理,申请资料准确真实与完整性检查;
3、受理,检查申请资料准确真实与完整性,如有缺失,需补齐后再申请(限5个工作日);
4、资料审核,申请资料审核(限2个工作日);
5、现场审核,对申请人硬件配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与措施的现场审核(限10个工作日);
6、审批,审核通过的,制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审核结果(限3个工作日);
7、出证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人将资料提交主管部门窗口;
2、预受理,申请资料准确真实与完整性检查;
3、受理,检查申请资料准确真实与完整性,如有缺失,需补齐后再申请(限5个工作日);
4、资料审核,申请资料书面审核(限2个工作日);
5、现场审核,对申请人硬件配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与措施的现场审核(限10个工作日);
6、审批,审核通过的,制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审核结果(限3个工作日);
7、出证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512室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海洋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2017年)
第八条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申请退回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2017年)
省农业厅职能调整目录行政许可第1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2017年)
第十条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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