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44:38 451 人看过

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属何种性质?这是目前法学界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

(一)几种观点的评述

1.荣誉权说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包括名誉权、姓名权、生命权等,后者包括荣誉权(注:由于荣誉权来自行政管理行为,这种行为能否创设一般性的民事权利,在学界已受到质疑,有学者称荣誉权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参见谢怀@①:《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46页。)、继承权、配偶权等。有论者指商业诋毁侵犯了人格权(名誉权)和身份权(荣誉权)。(注:徐士英主编:《自由经济的大宪章——公平竞争法简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页。王全兴主编:《竞争法通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荣誉权是市场主体光荣了的名誉,是一种组织性、程式化和褒扬性的正式评价,体现着官方的权威性价值取向,它仅为少数人甚至极少数人所享有,可理解为一种合法化了的特权。竞争市场的本质是它的非个人特征,没有身份、地位之分,平等地参与竞争,竞争力的形成只能源自市场内部竞争机制本身,而不得借助于外部的强力手段。荣誉是其享有者工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攻击其荣誉当然可以构成诋毁。但是将诋毁仅局限于荣誉权则是不充分的、片面的,不利于平等地保护更为广泛的没有荣誉的竞争者,从而会使禁止不正当竞争权沦为极少数企业的特权,悖离立法的本意。

2.名誉权说有学者认

为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是名誉权。传统民法理论倾向于名誉权是人格权,一种与精神利益相关而非财产属性的固有权,主要关注的是自然人作为独立的道德主体存在的人格价值。由于商业诋毁更多的是针对法人,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传统理论进行修复,主张法人名誉权与公民名誉权应区别对待,尽管我国法律确认与保护法人名誉权,但是毕竟不同作为人格权或人权之一部分的公民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只有客观属性,应用商誉权制度予以保护,法人的名誉与法人的商誉并无本质的区别。(注: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前引书),第32、35页。)笔者认为,商业诋毁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目的在于毁损竞争者的财产利益(商业吸引力),而非给予精神利益上的打击。名誉权精神属性的特质,显然无法容纳商业诋毁侵犯客体的财产属性。在人格权特定的范畴谈论财产利益,企图扩展名誉权的财产属性只能引发这一制度价值系统和结构的混乱。同时,诋毁发生在工商领域,不独针对法人,作为商事主体的自然人如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也可以成为攻击的对象,法人的负责人、著名人物亦然。因而,人为地划分自然人与法人,以确定侵权客体的精神属性或财产属性未必合理。

3.商誉权说有学者将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视为商誉。(注: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5页;南振兴等著:《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295页。)商誉和商誉权属何种性质?有学者将其视为法人名誉权的部分内容,属人格权。(注: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297页。)更多学者倾向于商誉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属知识产权的范畴。(注:梁上上:《论商誉和商誉权》,《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南振兴书(前引书),第283页;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我国立法也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国务院批准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即将商誉规定于无形资产之中,我国与法国、瑞典等多个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也将商誉视为投资方式之一。商誉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商誉是社会良好的褒扬性评价,意味着竞争者与顾客之间业已形成的友好关系和极度信任,是长期商业交往中信誉

沉淀的结果。商誉通常被定义为对未来惠顾的预期,有一法院认为,商誉使明天的生意不光靠机遇。(注:[美]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著,陈宗胜等译:《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商誉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财产,它是一种享有业已确定了的商业联系的所有好处的权利,即使某一营业单位已经变换了主人,但业已习惯与该营业单位打交道的顾客还可以继续与其交往。(注:[英]F·H·劳森等著:《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2)商誉是一种现实的、能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商誉已不仅仅是社会良好的评价与公共关系,而是建立在此基础上所滋生的一种资产结果。有学者将其界定为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经济利益的资产。(注:阎红玉著:《商誉会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有学者称之为营利能力资本化的价值(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等著,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12版)(下),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50页。),如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支付的价格超过了净值的帐面价值(资产减去负债),这些多支付了的价值就是商誉。如果说荣誉是官方话语的结晶,那么商誉则是民间话语的结晶,是一种资产化了的无形资产。显然,具有商誉的企业为数并不多,大量的企业尽管有一定信誉,却未必能积淀成一种投资未来的资产。因而将诋毁的客体仅限于商誉,保护范围也过于狭窄,并不足以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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