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1日18时许,徐晓谟等人酒后骑自行车在山东省苍山县二庙乡徐桥村附近玩耍时,与骑自行车路经此处的该乡大埠村村民汪付玉相遇,徐晓谟以汪付玉骑车靠他太近为由,对汪付玉进行殴打,并用匕首朝被打倒在地的汪付玉的腿部连刺数刀,后将汪付玉的自行车骑走。汪付玉被刺破股动脉,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本案被告人徐晓谟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出现了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被告人徐晓谟的行为应适用吸收原则,被告人骑走被害人自行车这一行为应被前面较重的被告人用刀捅刺被害人这一行为吸收,只定一个罪,即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主张,被告人徐晓谟的行为应认定为一个罪,即抢劫罪,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加重情节。
第三种观点主张,被告人徐晓谟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第四种观点主张,被告人徐晓谟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准确。被告人徐晓谟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行为和骑走被害人自行车的行为是两个彼此独立的行为。被告人首先出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被害人身受重伤倒地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晓谟又利用被害人无力反抗的客观条件,将被害人的自行车骑走。显然,这两个行为之间彼此独立,不存在吸收犯所要求的行为之间的吸收联系;被告人徐晓谟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时候并未产生占有被害人自行车的目的,被告人骑走被害人的自行车是在看到被害人倒地后产生的新的犯罪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骑走被害人自行车是在被害人死亡之前,由于无力反抗只好看着被告人将自行车骑走的情况下发生的,也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其,被告人徐晓谟用匕首刺被害人腿部数刀,并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因致人死亡,构成加重情节的故意伤害罪。对此,不应有大的争议。问题是被告人徐晓谟骑走被害人自行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这是对本案被告人徐晓谟行为定性的关键。笔者认为,被告人徐晓谟利用自己的先前行为(用匕首捅刺被害人)所造成的客观条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骑走被害人自行车的犯意并将被害人的自行车骑走。从行为性质来看,符合抢夺罪的行为特征,但因自行车价值达不到抢夺罪的数额要求,因而不构成抢夺罪。那么,被告人徐晓谟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如果将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就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重要原则。所谓禁止重复评价,又称双重评价禁止,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或两以上的法律评价。之所以在刑法中坚持和贯彻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是因为从法律评价行为的角度来看,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刑法也只能对其进行一评价。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是一项定罪原则,也是一项量刑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首先体现在定罪之中。在定罪过程中,禁止重复评价主要是指,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名,或者说一个行为只能在构成要件中使用一,不得在定罪中重复使用。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晓谟先是用匕首捅刺被害人数刀,致被害人受伤倒地后,又在被害人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自行车骑走。显然,被告人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这里,被告人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被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因此被告人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行为在故意伤害罪中已经被使用了,已经进行了一否定评价。如果再认为被告人骑走被害人自行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显然是对被告人捅刺被害人的行为再进行了否定评价。这就构成了双重评价。
-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抢劫是怎么界限的
480人看过
-
抢劫之后又杀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159人看过
-
故意杀人,抢劫是如何划分的
74人看过
-
xxx、xx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
134人看过
-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抢劫杀人案怎样定罪处罚
88人看过
-
故意杀人抢劫罪的判刑是否公正?
86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先犯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了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04先犯抢劫罪再犯故意杀人罪算不算累犯,关键在于两罪是否是有期徒刑以上、两罪是否都是故意犯罪、犯罪间隔期限是否是5年内,都符合的,构成累犯。
-
抢劫罪中故意杀人与抢劫杀人的界限是什么, 抢劫罪与入室抢劫罪区别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081、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至于数额、数量不考虑,如果导致人身损害要轻伤以上。 2、抢劫罪针对财产等采取暴力手段,有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有下限,没上限,包含了可能剥夺生命权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排除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定抢劫,杀人行为评价为手段行为, 行为人在抢劫中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也订抢劫罪 行为人已经劫取财物后,为灭口而杀人,另起犯意,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
-
抢劫杀人都是故意伤害罪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2持刀抢劫刺伤受害人,不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
故意杀人,抢劫是如何划分的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08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处罚,也不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2、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杀害受害后,遂乘机取走其财物,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杀人不是作为获取财产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是在杀人后产生的,因此构成两种独立犯罪,即故意杀人和盗窃,数罪并罚。3、抢劫完成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杀害被害人的,应当定
-
故意杀人与故意抢劫怎么处罚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1(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