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和房屋补偿有哪些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45:38 430 人看过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换的,市、区负责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所用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产权交易房屋的估价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多种房屋进行产权交易,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二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应遵循双方意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和随机选择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往往无法真正参与对自己房屋的评估,而且大多是政府机构指定的评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评估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三是对领取当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被征收人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偿费:1。属于承租人的私人住宅。他们在别的地方没有房子。按照市场评估价,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同类住宅是不够的。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易,被征收人免缴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房屋差价。4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安置,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后,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自愿选择经济适用住房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5)抵押权房屋的补偿(五)征收抵押权房屋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抵押权和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交存公证机关;被征收人产权发生交换的,抵押人可以变更抵押物。6征收未登记房屋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未登记房屋进行鉴定,并按照有关程序出具鉴定结论,并根据鉴定结论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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