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办理船舶废钢船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4 20:53:42 143 人看过

一、宿迁办理船舶废钢船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宿迁办理船舶废钢船登记流程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废钢船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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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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