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2 17:54:22 77 人看过

1、定义不同

前者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是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后者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有关执行事项的人员。

2、目的不同

前者设立的目的在于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后者设立的目的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审判人员的移交,开展执行工作,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内容。

3、方式不同

前者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自己或自己和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后者在执行活动中,根据需要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案件人员如对执行提出异议,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由什么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具体适用什么审理方式,根据适用的程序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人民法庭和人民法院有什么区别

概念上的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而法庭是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法庭;机构层级的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庭是由各级法院设立的机构,也就是直接受理、办理各类案件的具体机构;有根据业务分工来设立,有根据管辖范围来设立;受理业务的不同,法庭是具体承办案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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