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长期不经营,是否可以解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14:38 369 人看过

1、实践中,当公司亏损严重,短期内扭亏无望时,只要遵循《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法律程序,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协商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发生;(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公司,公司的解散程序为:1.成立清算组;(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债权人的通知或公告;(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4)清偿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天内至少在报纸上宣布三次。公告和通知应当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日期。

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行。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应当举行,或者根据清算组或者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的请求,一)破产企业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二)破产企业从宣告破产中取得的财产(三)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的债务数额超过该数额的,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财产的债权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人在宣告破产前已经成立的财产清算债权,依法宣告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宣告破产时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债权破产前设立的与财产担保有关的债权,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清偿部分视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出售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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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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