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转变就业观念
提高就业技能
提供优质服务
加强组织领导
(一)转变就业观念
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是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客观要求。转变观念,重在加强教育引导。各地要主动深入到干部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未就业随军家属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和转变择业观念,以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提高就业技能
提高随军家属的就业技能,是保证随军家属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随军家属上岗就业为目标,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机构、设施、场地等,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内容,努力增强培训效果。要以普及为重点,贯彻“周期短、实用性强、有利于竞争上岗”的原则,帮助随军家属掌握一些实用性强的技能。要借助社会再就业工程,把随军家属就业纳入地方劳动就业培训规划,特别是国家“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要积极组织随军家属参加学习。对培训合格的,要发给相应的证书;不合格的,应接受下一期培训,直至合格为止。有条件的武警部队团以上单位,都要利用部队现有条件,采取聘请地方专家或教授进行授课的方法,搞好内部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颁发培训合格证和上岗证书。每位军嫂要如实客观地填写《培训意向表》、《求职登记表》,送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以便统筹安排,使培训和安置结合起来,抓一个全过程,防止培训就业“两张皮”。
(三)提供优质服务
对有求职、上岗要求并有就业能力的无工作随军家属,应采取地方安置、部队内部安置和自谋职业多渠道并举的就业安置方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安置纳入本地区再就业工程总体规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劳动力市场,可设立“随军家属就业之窗”,把这部分人作为特殊的就业群体,优先免费推荐上岗。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省发展旅游、电子信息、居民住宅、物业管理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机会,开辟多种就业渠道。要鼓励随军家属到第三产业就业,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餐饮、托幼、书店、储蓄、电话、修理、搬运、家政服务等为一体的服务型、福利型、综合型的经济实体,要更多地安排随军家属。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就业作为“双拥共建”的重要内容,提供优质服务,对无工作随军家属,可参照再就业工程的办法,实施“131”工程,即:免费进行一次职业指导,免费提供三次就业岗位,免费提供一次培训。随军家属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可发给《自谋职业优惠证》,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用工单位需随军家属持下岗职工《优惠证》上岗的,经当地武警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证。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牵线搭桥,优先推荐随军家属就业,凡推荐一名随军家属上岗成功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武警部队给予100元以内的奖励。
武警部队各单位要积极挖掘潜力,扩大内部安置容量。随军家属就业率较低的单位,特别是驻地偏僻、缺乏社会就业依托,但居住相对集中的部队,要尽快把军人服务社和营区服务网点办起来。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要加大帮扶力度,在解除后顾之忧上下功夫。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把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就业形势。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负起“一把手”的责任。各级业务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积极当好参谋。武警部队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大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要经常对随军家属就业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拿出实招良策,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同时,各单位在经费方面要加大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凡随军家属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每人可享受一次400—600元的培训费减免。此项经费由部队解决70%,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失业金中给予补助30%。凡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高额工种培训,由参训对象自行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基金。要注意认真探索新形势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特点规律,研究对策措施,掌握工作主动权。要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确保随军家属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做好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3日闽劳力[1999]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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