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努力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指导性指标是:到2005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30%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IO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5平方米以上。从今年起,各地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年均增长不少于1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年均增长不少于0.3平方米,基础较差的城市和县城要争取增长更快一些。
二、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实施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地要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按照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严格审核报批等规定程序,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相协调,地级市必须由甲级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为主编制,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市和县城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主编,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要认真执行“绿线”管制制度。“绿线”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是绿化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要用坐标予以明确,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逐步腾退、迁移;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绿色图章”的,一律不得立项和报建。
三、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通过调整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加绿地面积。城市建设单位要承担城市绿化义务,搞好绿化建设。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除支付必要的搬迁费外,不再支付其它土地费用。各类工程建设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包括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两侧建设30至50米的防护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建设,可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运用市场经营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开展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绿化建设。
四、努力提高城市中心地区绿化水平。要努力扩展城市中心地区的绿化用地,结合危房改造、旧房拆迁、产业结构调整和工商企业迁出,置换出一定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对现有闲置用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近期不能安排使用的,可优先安排绿地建设。要坚决杜绝挤占绿地行为,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违章搭建,各地要在今年内抓紧集中清理、拆除,尽可能用于城市绿化。还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和房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各地要深入组织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园林式单位”活动。
五、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形成特色。城市绿化一定要选择种植适应本地气候的苗木花草,切忌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要注重总结自身经验,认真分析本地的气候、地形、地貌、植被\水源和物种等条件和特点,科学地确定绿化建设方案和植物种植结构。在优先考虑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城市景观效果,切忌追求建设形式主义的草坪、硬地广场等。要借鉴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城市绿化设计水平和工程施工、选种育苗、栽培管护等方面的科技含量,注重乔、灌、花、草合理搭配,点、线、面、环有机结合,努力创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化精品工程,建立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六、多渠道再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大型公共绿地建设。要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中要把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按照规定配套使用,及时到位,确保绿地建设;在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要适应市场需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开展城市绿化,鼓励“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七、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由市、县(镇)长负总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实效;要密切结合“万里绿色长廊建设”、“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以及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搞好城市绿化建设,努力提高整体和联带效应。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围绕城市绿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及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建设的监管工作。各级城建、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在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咨询和绿化用地等方面认真搞好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省建设厅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作出书面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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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绿化的政策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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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用地标准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30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学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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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陪产假是多少天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31.一般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