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域使用权存在价值考
海域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海域使用权具有支配性、客体的特定性、排他性、期限性等特点。从立法政策考量,将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更符合现实的需要。海域使用权之存废争议,理论界存在两种明显不同的声音。我们认为,海域使用权的存在是应当而且是必要的。
二、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区别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是有区别的。渔业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渔业法的规定所取得的从事渔业的权利。海洋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和养殖渔业,因而海洋渔业权可划分为捕捞权和养殖权。捕捞权是指对自然状态的海洋生物资源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种。在一般情况下,行使捕捞权不需要也不能对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属于传统民法中人役权的概念,这种人役权与地役权非常相似,只是并不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这种权利虽然没有排他性,但也属于对一定海域的持续利用,有人甚至一生都在固定的海域捕鱼,因而也是一种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是利用特定海域养殖海洋生物并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行使养殖权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因此,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海洋渔业权中的养殖权包括在于海域使用权之中,而海域使用权不限于养殖权。
海水虽然具有自净能力,一定限度内的污染可以被净化掉,但一旦形成规模,其危害后果就会相当严重,如海上开采原油泄露,受到影响的可能是临近海域的所有水面。因而,对海底石油开采各国均有专门的规定,中国也是如此。一旦发生海上原油泄露的危险,其他海域使用权人均可以基于相邻关系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该种危害的发生。相邻养殖海域之间,若一方养殖密度过大而引发海水缺氧或养殖有传染疾病的海产品,则很可能会迅速波及临近的其他海域,造成邻人的经济损失。此外,陆源污染也会损害养殖海域使用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排污人众多,是否达标排放也不清楚,那么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三、海域使用权的特点
早期人类对海域的利用主要是海水养殖和海洋捕捞,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批新兴海洋产业迅速崛起,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方式也趋于多元化。目前,人类对海域的利用除了传统利用方式之外还有工矿业开发、港口建设和海上交通运输、旅游娱乐、海底工程、陆源污水倾废排放、围海与填海造地、海洋再生性能源利用等。[4]海域使用的多元化客观上要求法律对之作出规范性调整。
根据《海域法》对其适用范围的描述,结合海域使用管理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海域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
1、海域使用权是使用海域的权利,具有支配性。
对于海域的使用,其第一要义即是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特定海域为管领和使用。用海申请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其对海域的开发利用只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为则取决于使用权人自己的意愿,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予以协助。海域使用权人只要不改变许可范围内的海域用途,或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而改变海域用途的,其所从事的各种用海活动均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海域使用者还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以最大化地实现对特定海域的收益。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故海域使用权具有对世权的属性。
2、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具有客体的特定性。
海域行政主管部门在授予海域使用申请人以海域使用权时,都会在海域使用证上标明使用海域的位置及范围。利用四至坐标和科学的测绘方法可以界定某一特定的海域的范围,使其特定化,而海域使用权也正是基于此特定海域所享有的权利。
3、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海域进行开发利用,因此对海域的占有自为其言下之意。排他性具有两层含义:一为同一海域范围内不许有以占有为行使方式的两个以上不兼容的权利存在;二为海域使用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上权利的侵害、干涉和妨碍。
4、海域使用权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并具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具有期限性。
根据用海活动实践,养殖周期最少为3个月。《国家海域使用暂行规定》根据这一实践确定了3个月以上的用海活动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法》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为了谨慎起见,对于可能对国防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虽然不足三个月,但仍应参照海域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52条)。
根据《海域法》对海域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对海域使用权给予期限限制,最重要的是随着海洋环境变化和海洋经济的发展,为避免海域使用权内容的僵硬,每隔一段时间调整海域利用规划,可以有效的保护海域生态资源和环境,实现海域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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