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罚没款减免可以吗?
是可以的;
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二、罚没款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予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
第六条政法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条县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单位和税务所等基层单位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按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县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私设检查站(卡),扣留过往车辆、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第三章扣留、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由两名以上查缉人员与被扣留人当面点清,开具统一制发的扣留款项收据和物品清单。收据和清单要由被扣留人签字,作为扣留财物的合法凭证。如果被扣留人拒不签字,或者潜逃,应在收据和清单上据实注明情由。
第九条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必须建立健全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保管罚没财物,必须两人以上分管,管会计的不管钱物,管钱物的不兼管会计。罚没财物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的,上级机关和财政机关,必须督促单位限期查清改正。
第十条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必须将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发现有坐支截留或者无故拖延不缴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缴。
第十一条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违者,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对有关单位扣留、罚没财物收缴、保管、处理、缴款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罚没财物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罚没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变卖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残次商品按质论价。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
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珍贵文物等,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按规定经过核准处理的罚没财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错判、错罚的罚没财物,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理的,按处理时的变价款数额退还。
第五章办案费用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财政机关,根据办案机关查处走私和投机倒把案件的办案情况,拨给主办单位必要的办案费用补助。用于:
(一)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
(二)保管物资的仓储费用;
(三)主办单位本身的办案费用补助;
(四)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补助;
(五)发给协助破案的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励金。
第十七条各机关领取的办案费用补助,一律纳入本机关的经费预算统一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年终并向财政机关编报决算。
第六章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十八条对案件的告发人,发给奖励金。案件告发人,系指城乡居民,包括案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工;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案件告发人,领取告发人奖励金。
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按其贡献的大小有多有少,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千元。
对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可以报经省以上有关机关特案批准,奖励金不受限额控制。
第十九条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由办案机关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给予奖励金。但每案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条对第一线查缉破案有功人员,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奖金制度,同本机关职工一道评奖外,可在政治鼓励为主前提下,一年加发相当于本机关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的奖金,予以物质鼓励。此项奖金,在财政机关拨给的办案费用中列支。
对破案确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可以报经省有关机关批准,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切发案单位,配合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件,不得作为办案单位,领取办案费用或奖励。
-
刑法规定的罚金缴纳可以减免吗
221人看过
-
法律规定什么样的犯罪可以减免刑罚
308人看过
-
法律规定的什么情形可以减刑免刑免除处罚
129人看过
-
法律规定网贷逾期可以减免嘛
370人看过
-
减免罚金有哪些法律规定
366人看过
-
卫生局交罚款可以减免吗
336人看过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
法律有没有规定罚款减免,不是违法,是否可以减天津在线咨询 2021-07-12是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
-
违章罚款实行减免罚款后可以减免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51、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2、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3、罚款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
法院判刑罚金减免可以吗?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04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法院什么时候可以减免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5法院在被执行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时候可以减免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
买的楼房没住可以减免物业费吗?法律上有规定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5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都会以折减物业费的方式来避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你可以接受开发商提出的方案,也可以不接受方案。如果开发商确实资金非常紧张,你纵然赢了,判决开发商向你支付违约责任,你也需要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根据开发商的经济实力和谈判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哪种方式,但是减免半年物业费确实不够补偿开发商应向你支付的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