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设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5:36 459 人看过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字京,男,1977年6月18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0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建设,又名徐合社,男,1979年2月2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0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7月份某日中午,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赵垛楼村东地,将该村村民××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50元。

2、2007年3月份某日中午,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赵垛楼村南地,将该村村民金××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228元。

3、2006年4月份某日上午,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回回营村东地,将该村村民吕××的一条黑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90元。

4、2007年5月份某日下午,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三义寨村东地,将该村村民张××的一条棕红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33元。

5、2007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马庄村北地,将该村村民王××的一条水白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228元。

6、2007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魏花园村北地,将该村村民郭××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90元。

7、2007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魏花园村南地,将该村村民罗×的一条白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90元。

8、2007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马庄小学西侧,将该村村民杨××的一黑一黄两条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两条土狗价值304元。

9、2007年11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南家坡村西地,将该村村民张××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14元。

10、2008年3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周寨村西地,将该村村民房××的一条白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44元。

11、2008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赵垛楼村东地,将该村村民赵××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26元。后二被告人又到葡萄架乡赵垛楼村西地,又将该村村民张××的一条黄白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26元。

12、2008年6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魏花园村东,将该村村民罗××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08元。

13、2008年6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转香庙村后街,将该村村民王××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44元。

14、2008年8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民权县程庄镇上一变压器下,将该镇程××的一条花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80元。后二被告人又到西侧一路口处,将该镇李××的一条黑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08元。

15、2008年9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曹李村南北街上,将该村村民马××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90元。

16、2008年9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叶庄村东西街上,将该村村民孔×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216元。

被告人赵字京共参与盗窃16次,价值2969元,被告人徐建设共参与盗窃11次,价值2078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金××、吕××、张××、王××、郭××、罗×、杨××、张××、房××、赵××、张××、罗××、王××、程××、孔×、马××、李××陈述、书证: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户籍证明、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仪封派出所证明、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08)第1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字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徐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字京的刑期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10月11日止;被告人徐建设的刑期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金亮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亓国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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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和盗窃是否是同一案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19
      立案时是盗窃,但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有其它犯罪的,也可以一并侦查处理。你朋友盗窃3900元,量刑在三年以下,然而检察院量刑建议上是三年六个月,说明他还不其它犯罪或犯罪数额超过一万元。你朋友既然不知道有诈骗的事,说明关于诈骗没有找过你朋友谈笔录。或是你朋友没有说清。如果你朋友确定无诈骗行为,或认为其量刑过重,可以委托律师阅卷和辩护。
    • 盗窃消防设备盗窃罪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0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