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资格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这种权利分配的好处在于,决定机关的级别越高,公正性就越强,决策过程就更加民主。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就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这样也能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二、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材料准备
(一)征收决定及公告;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三)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四)不少于3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或产权不明相关调查和证据材料;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六)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八)依法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级、县级的人们政府,因此只有市级、县级能够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后需要对方案进行公告,并且需要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或者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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