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24:52 217 人看过

(1)它是设定在他人所有的农村土地上的产权。这里的农村土地他人所有,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农民依法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它是农村土地的另一种物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这里的“农村土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园林、养殖水面、“四废”(一般指荒山、沟渠、丘陵、滩涂,也包括荒地、沙、草、水)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三)以占用农村土地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享有和行使用益权。即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形成的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合同生效或法律登记产生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章“其他承包方式”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土地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承包的,承包人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项有时限的权利。合同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法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法第四十五条等约定的期限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农、牧、竹、养殖为基础的其他人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七)将他人的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目的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中特定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在物权性质上的同一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分析,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人的主体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木工程集团为用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三个方面的法律权利,第十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三个方面的法律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可转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租赁、交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土地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投资、抵押等“依法办事”。(11)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依法征收、占用承包土地的限制。依法征收、占用承包地的,取消其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12)物权的性质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承包人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归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障碍物,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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