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不同而发生的争议[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包括:因解雇、开除、辞退员工(本文中,员工是工人的同义词,下同)和辞职或自愿辞职的员工;因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程序。劳动争议未经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却没有规定反上诉,这违反了程序上的平等互惠原则。劳动关系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方可以反诉,但其反诉权能否实现?当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方当事人能否反诉?这是值得研究的。2、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抗诉程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从广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应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起反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反诉程序,即没有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起反诉。没有反诉程序是否意味着当事人无权反诉?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作为一部程序性行政法规,在没有反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当事人有权提出反上诉,理论上没有障碍。实践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允许当事人反诉,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允许当事人反诉,造成申请程序不统一、混乱,而申请程序的不统一导致了当事人劳动权利保护的不平衡和对当事人劳动权利的侵害。所谓反上诉,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按照同一仲裁程序向原告提起上诉,仲裁庭共同审理反原告上诉和原告上诉的制度,从而达到抵消原告上诉的目的。其构成条件是:第一,反诉只能由被申请人向原告提起;第二,必须向受理上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诉;第三,反请求应当在仲裁程序结束前提出[4]第四,反上诉的上诉事项与上诉的上诉事项之间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能否规定被申请人的抗诉程序?也就是说,规定被申请人的反诉权?在我看来,这是绝对可能的。原因如下:1、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当时由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国家计划性质,用人单位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制度基本没有落实,劳动争议数量少且非常简单。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反上诉程序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进,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难度也在加大。如果当事人没有抗诉权,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它违反了仲裁中的平等互惠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抗诉需求为抗诉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性。2.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相当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诉,不仅不造成程序上的混乱,而且对解决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反上诉程序的功能是将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事项合并进行仲裁,既节约了仲裁成本,提高了仲裁效率,又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功能,方便当事人,快速解决劳动争议。这为反上诉程序的建立提供了现实依据。3.根据目前劳动争议的范围,确立被申请人的抗诉权应该说是没有障碍的,是可行的。具体分析如下:(1)辞退、开除、辞退、辞职和自愿辞职引起的争议。因解雇、退市、辞退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的投诉人一般为员工,但企业也会因上述行为向员工提出反索赔。如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的职工,因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为追偿损失等事项,他们提出了符合反诉条件的反诉。因员工辞职或自愿辞职引起的纠纷,投诉人一般是企业,但作为投诉人的员工也可以提出反诉。比如,职工可以因为企业的原因,故意扣发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不支付工资,进行反诉,(二)因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条例》发生的争议。由于上述劳动争议投诉人一般为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出反投诉。例如,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无论原告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是申请人,对方都可以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退休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笔者认为,职工退休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但仍有关系,即如上所述。但这类劳动争议的适用条件有:一是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二是养老金、医疗费、产业保险追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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