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申请人在以假名投保时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属实,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或者退还保险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或者退还保险费的责任。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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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是否永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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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用的假名字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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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欠条时用假名或别名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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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黑名单的黑名单是否可以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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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消除继续合同的未来效力。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点: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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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否有效?以借名买房是否有效?借名买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0在“借名合同”案件中,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或要求登记名义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判实务中一般以“借名”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而不予支持。实践中,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纠纷,往往形成出名人享有所有权,借名人享有使用权的尴尬的裁判结果。而以保障房政策为依据认定借名行为无效,不仅违反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并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且亦明显违背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势必又会鼓励悔约不诚信行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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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但是没有单位签名是否有效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9你说的不是清楚,我理解你的意思是单位只有盖章没有签字,你还是签字了对吧。我的回答以此为前提。一、合同有效,单位只要盖章就表明单位的同意。单位方不一定要有人签字。二、关于没有日期,你肯定指的是签字盖章的地方没有日期,实际上这样的合同很多的。相信在合同内容里面和关于合同期限的内容,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执行。三、由于你说的让人误解,以为是没有合同的期限,以为你没有签名等,所以楼上出现了各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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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假名签署是否有效?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28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签假名字的合同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意用假名字签订的合同,给受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报警处理或者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给受害方造成损失的情况,除了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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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签名的送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受货人不签名的送货单是否有效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4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由于收货人未签名,因此,效力十分低下。如果收货人否认,则法官可能不采纳相应的送货单的效力。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将送货单作为其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据,实践中送货单的形式有如下三种,签收的方式不同,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也不同:第一、证明效力最高的一种,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盖章。公章的证明效力高,收货方应当对其加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会对该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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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欠条时用假名或别名是否有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5出具欠条时用假名或别名,如果欠款人不具有欺诈的故意,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是有效的: 1、当事人均具有缔约能力; 2、表意真实; 3、欠条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