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协会最近集中曝光、集中谴责了侯耀华所代言的10条广告。协会的专家说,这10条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嗯,看起来后果会很严重。不过,明星深陷广告门的事情,因为已经说得太多,再说起来真的都没什么意思了,听的人感觉上恐怕也早就厌烦了。说归说,还是那副德性,由不得人不丧气。但这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新闻,就只好硬着头皮再说。依经验来看,我对《广告法》增订这样的条款就能解决此类问题没有任何信心。不是本人不想相信,而是在太多的现实面前不敢相信、不能相信。进而想到,连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种小事处理起来都一筹莫展,都把一筹莫展归结为法律法规的字眼,对诸如反腐败之类的大事又怎么能不步履维艰呢
又怎么能不步履维艰呢
Onceponatime———借用一句英文表述惯用的开头,大约可译为很久很久以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就是一个被谴责、被不断谴责、被反复谴责的问题,道理已经说尽了,广电总局针对于此的禁令都不知发了多少。结果怎样被管住的好像只是遵纪守法的人,此外的呢老虎推磨———不听那一套。这样一看,倒也应该对说了白说宽心,在这个问题上,连广电总局至少色厉的禁令都是那样被礼遇,遑论我们这些只是敲敲边鼓的角色!但我们忧虑的是禁令的信誉,以及我们的工作方式方法。
我们中国的职能部门做事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就是始终不能使工作处于一种常态。一人有病,大家吃药,大家已经司空见惯。此外还有别的生动实例,比方他们要干什么,须是本地有非常重要的活动之类,然后各项工作才可能直奔主题,一切为了。为此,好端端的路可能也要刨掉重铺,有碍观瞻的建筑可能也要精心粉饰。不是某个地方如此,谁也不要吃心,全国一盘棋,到处如此。城市的样貌就此得到改观是可以肯定的,但如果工作的口号是一切为了市民的幸福则如何呢凡事都需要靠事件来推动,得有契机,就难免催生集中整治思维、契机思维,失去按常态去工作的动力。工作的结果自然也只能是治标了。
侯耀华此番不好彩,在我看来是因为即将修订的《广告法》将增订条款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的缘故。这是其中的契机,兼且有宣传、张扬《广告法》的意味。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言外之意够得上五毒俱全。那么我就很想发问了:为什么要等到五毒俱全呢《广告法》假如不增订这样的条款,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就真的无可奈何呢倘若《广告法》能够奏效,则广电总局先前的诸多禁令就还不如不下,因为非但没有伤敌一千,也落了个自损八百,损害了禁令的威严或曰尊严!
依经验来看,我对《广告法》增订这样的条款就能解决此类问题没有任何信心。不是本人不想相信,而是在太多的现实面前不敢相信、不能相信。进而想到,连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种小事处理起来都一筹莫展,都把一筹莫展归结为法律法规的字眼,对诸如反腐败之类的大事又怎么能不步履维艰呢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1937年通过的《国际广告行为准则》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广告不得有违反通行的公平标准的声明或陈述。这一规定基本上可以作为公平原则的国际法依据。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注:参见我国《广告法》第3条。)根据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从商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的角度看,广告对其有直接的或者潜移默化的影响。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下将他们统称为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诱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该广告行为主体的行为就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之所以易于被误导或诱导,其主要原因在于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与广告行为主体在市场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而且前者的市场信息资源主要来自后者。
(2)凡参与广告市场竞争的广告行为主体,都应当依照同一规则从事广告活动,严禁广告行为主体利用其优势,采用任何非正当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诸如利用回扣、贿赂等手段承揽广告业务;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广告市场,阻碍他人参与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等。
(3)在广告活动中,广告行为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广告行为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某些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交易对方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真实、合法原则。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是广告真实、合法原则的法律依据。该项原则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广告的真实性和广告的合法性。广告的真实性,从正面讲,就是要求广告主在广告中提出的任何主张和陈述都是客观真实的,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都是可以证实的,其所援引的依据和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从反面讲,就是任何广告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说明的方法,或者通过省略、含糊或夸大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也不得利用过时的研究成果或者滥用科技资料,让广告受众误认为其广告的主张或者说明是真实的。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广告的合法性,又可分为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广告形式的合法性。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项原则要求广告行为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任何广告在设计时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或者知识欠缺,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更不得利用广告这种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宣传形式,诋毁、贬损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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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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