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款规定。
当前,入学、升学中歧视妇女的行为主要是某些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中擅自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排斥女学生。而学校拒绝录取女学生或对女学生提高录取标准又是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相联系的。、
随着国家经济转轨和各层次社会劳动力的过剩,各层次女性毕业生的就业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不管是中等学校毕业、高等学校毕业,或是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只要是女性,用人单位甚至一些政府部门经常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录用女性毕业生,有的甚至在向社会公示的招聘广告中明确规定不招收女性,或是擅自提高对女性毕业生的招收标准和条件,从而出现了文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女性,竞争不过文化水平低、工作能力差的男性,以及女性大学生、研究生就业难的奇怪现象。这些信息迅速反馈给各级各类学校,又使学校在录取新学生时,不得不考虑女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从而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造成女生入学、升学难的恶性循环。
为了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规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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