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立即废除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1:10:26 168 人看过

拆迁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补偿标准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并不能立即废除。

劳动教养废除原因

(一)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款)。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二)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且不说此前它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

(三)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养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违反正当程序。二是由于执行中公安的强势违反正当程序。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机关,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是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这就导致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四)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这有一个前提性问题要解决,劳动教养与刑罚的关系。劳动教养是不是刑罚?它是事实上的刑罚,尽管没有刑罚的外貌,但有刑罚的实质。这一点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6日)》为证。这个批复在回答安徽省高院关于劳动教养与刑期是否可以折抵的请示时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既然劳动教养与刑期可以折抵,而且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可知,劳动教养就是刑罚,而且它比管制刑还要重。实际上,劳动教养比短期有期徒刑也要重。有期徒刑可以判处几个月,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呢?原来的劳动教养没有期限,相当于无期徒刑,1961年4月,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1979年至今的规定是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所有这些规定都包含了一条:劳动教养最低期限是一年!因为劳动教养不经过法院和检察院,从立法者的思路来看,是把它当作轻于刑罚、介于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惩罚形式设计的,但是实际上这个理应轻于刑罚的惩罚却远远重于刑罚,明显违反罪刑相当的现代刑罚原则。

(五)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它成为罪疑从有的处罚方式,使许多人蒙受不白之冤;

(六)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在维稳第一的气氛中,许多上访者成为劳动教养受害者并不说,更有无数公民仅仅因为发一个帖子、转一个帖子、反对非法强拆、甚或合法行使表达权而被劳教。极端野蛮个案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应了劳动教养整体上的非法与残忍。

(七)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劳动教养原本就在法律外运作,成为地方政府规避刑事诉讼程序任意剥夺公民自由的利器,且不说反右那种整体上迫害知识分子的劳教,就是现在的维稳劳教亦然。此种政府的非法律行为在整体上不是促进社会稳定,而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因此,即使不考虑劳动教养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单单从维稳的角度来看劳动教养,它也是得不偿失的:劳动教养的维稳意义是短期的,局部的;从长期、整体的眼光来看,劳动教养实为动乱的根源。除了不能达到维稳这一初始目标外,依赖劳动教养维稳的制度设计一个附带的效应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

(八)劳动教养违反国际义务,有损国家形象

未经正式法庭的审判不得剥夺公民自由,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是这一原则的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法依据,该条宣称: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作了细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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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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