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劳动争议和民事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33:20 216 人看过

[案件简要描述]申诉人王和其他七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他们于1996年8月16日受雇于私人承包商吴和黄,负责深圳一家公司电梯的土建工程。9月7日,王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吴和黄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因此,该项目被停止,七名工人全部被解雇。10月11日,吴和黄不辞而别,下落不明。王某等7人为追讨未结算工资4578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仲裁委员会发现,深圳一家公司于1996年7月将该项目承包给南海一家工厂的服务部门,服务部门将该项目口头分包给私人承包商吴和黄。在收到合同后,吴和黄雇佣了王等7名工人进行施工,而没有办理任何雇佣手续。事故发生后,南海一家工厂服务部负责人甘同意吴、黄、王三人的意见,甘、吴、黄三人应平摊王三人的医疗费和家庭护理费。10月10日,甘向王支付5600元,工伤纠纷得以解决。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调解成功,南海某工厂服务部支付了7名工人的工资[案例评估]①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争议?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质。员工由雇主或雇主管理,员工应服从管理;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员工同意参加生产和工作。然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从属属性,一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沟通。没有人管理任何人,但根据劳动合同完成劳务并支付报酬;一般来说,劳务承包方负责组织生产。需要招工的,由劳务承包方负责招工。当然,劳动关系有多种形式,需要具体分析。这里只是对其主要特征和劳动关系的比较。在本案中,深圳一家公司与南海市一家工厂的服务部门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南海一家工厂的服务部门与吴、黄之间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吴、黄、王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吴和黄也是自然人,但他们处于雇主的地位,这相当于个体工商业主的情况。因此,应将其视为与王等人的劳动关系。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是劳动争议,而不是民事争议。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该案件?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接受了该案,这是完全正确的。首先,吴、黄、王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属于追讨工资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其次,尽管吴和黄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招聘工人,但他们是非法的,甚至雇佣主体也可能是非法的,王等7人不了解这些情况,而王等人作为劳动主体是合法的。法院通常将这种情况视为劳动争议,并不直接接受。如果仲裁委员会也这样做,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总的来说,仲裁委员会接受了该案,但没有接受,但相比之下,它应该接受。③受理后如何处理?受理案件后,确认被告人为吴某,黄某,,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主体的批复》(劳办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主体的批复》(劳办发[1994]109号)的规定,确认第三方为南海某工厂的服务部门劳动同时,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及相关文件进行调解和裁决,如《关于〈a〉合同〈a〉引起的劳动争议的答复》(劳办发〔1994〕142号)和《关于是否受理企业履行内部合同责任合同争议的答复》(劳办发〔1993〕224号)。同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检查和惩罚吴和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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