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告知书”替代“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不作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22:06:14 357 人看过

在广大被拆迁人维权的过程中,复议、诉讼都是常用的手段。

相较于诉讼而言,行政复议有着周期短、成本低、可以兼顾审查合理合法性的优点,在一些情形下是维权的优先选择。

而政府在收到我们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如何进行回复,才能满足《行政复议法》的形式要求呢?可以用一份答复书就打发了我们的申请吗?最近,在明律师杨念平、王家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而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一纸告知书确定作为了?】

家住河南省周口市的李先生在当地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货币补偿标准很低,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置又十分偏远,这样的方案让李先生难以接受,因而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协议。

一天清晨,涉案房屋遭到了非法强制拆除,李先生报警后,到场的民警却答复称拆除是政府的拆迁行为,他们无权干涉。

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市政府提起了复议申请,申请确认该市公安局在非法强制拆除时的不作为违法。

但几日后,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一份告知书,表明其接到了李先生的复议申请,又写道:“经审查,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在接警后到达了现场,因为该行为是房屋征收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出警民警也告知你如对房屋征收行为不服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本机关认为周口市公安局港区分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

【法律分析:如此告知,不作为!】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了复议机关应该根据不同的具体案件情况,做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该法的第31条规定了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而在本案中,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并未按照前述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仅以“告知书”的形式对李先生进行了回复,并不符合该法的形式要求。

此外,《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也对复议决定的作出进行了规定,其第三条第(三)项:“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推进行政复议决定规范化……规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

统一行政复议办案标准,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和对同一法律、法规的适用意见要一致。

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然而在本案中,市政府所作的告知书也仅是简单答复称被申请人不属于不作为,没有表明其作出答复的具体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任何救济途径,并未贯彻《意见》中的相关精神。

在在明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就该份告知书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份答复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市政府在接到原告的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是以告知书形式作出处理意见,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其所作告知书应予以撤销,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份胜诉判决在纠正政府机关错误行为的同时,也给了当地政府一个警示,在对待群众的种种诉求尤其是以复议形式提出的申请时,不应草率处理,而是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妥善处理群众的意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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