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项目何时完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登记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时即告完成,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时,应当完成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注销程序。所需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房地产权属消灭(原件)
(五)经业务受理部门初审需要上交的其他材料。
2。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收取此项业务的费用。
3。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自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窗口备案并收到受理回执之日起计算。其他登记业务的工作日相应顺延,但以受理回执载明的工作期限为准。(1)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当事人的资格和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登记主管机关除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委托书进行核实外,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注销登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应记录在登记册中。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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