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01:26 168 人看过

在实践中,行政许可可以撤销或者撤回,那么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

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即可以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还可以是被越权的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行政机关既可以依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第69条对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与撤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大家要予以牢记。概括来说,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可以撤销(第1款);属于被许可人的过错的,应当撤销(第2款);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第3款)。

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如果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当然应当负赔偿责任。而如果是因为被许可人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则行政机关无过错,对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第4款)

2、行政许可的撤回与变更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回或变更行政许可,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法第8条可知:

(1)撤回或变更事由: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后果:行政许可的撤回或变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里涉及到补偿的程序和标准问题,《行政许可规定》第14、15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1)补偿申请程序。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当事人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补偿标准。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②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③许可事项属于特许的(第12条第(二)项),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3、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后,行政机关履行的终止许可的程序性行为。对本法第70条规定的几种注销情形要予以掌握,特别要注意第(四)项的内容,根据该项规定,大家可以知道,撤销、撤回和吊销均使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要履行注销的法定程序。

这里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四个概念,要正确理解与区别它们的内涵:

(1)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缘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本不应该予以许可却准予了许可。

(2)行政许可的撤回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言的,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是因为其赖以存在的依据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予以撤回。

(3)行政许可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吊销行为的作出与许可实施过程无关,而与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

(4)注销是许可的实体权利灭失后的程序行为。

4、行政许可的吊销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简而言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言的,行政机关已作出许可决定,在生效之前收回;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是许可的实体权利灭失后的程序行为;行政许可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与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

吊销是行政处罚。撤销是行政机关,法院为主体,针对的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撤回指的是曾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废止,或者失去效力而针对该行政行为的。

注销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已经被吊销,撤销,撤回或者组织终止的情况,注销行政许可登记。

二、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行政许可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六种情形:

1、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人拟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被许可人的申请作出处理。被许可人未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或者其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未被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未依法被视为准予延续的,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出现这种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即对人的行政许可,是基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而作出的,如取得律师资格是因为个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关这类资格的行政许可,只能证明被许可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该行政许可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是与该公民的人身联系在一起的。公民取得特定资格,都是为了从事一定的活动,既然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他就不能从事与该特定资格有关的行为了,其取得的行政许可也不再具有效力,应予注销。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是与该法人或者组织有密切联系的,既然该法人或者组织终止了,其取得的行政许可相应失去效力。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条件而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但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违法活动,依法需要吊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吊销行政许可。在这三种情况下,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均不再有法律效力。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可能再实施该行政许可,维护该行政许可的效力已经毫无意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例如,基于政府机构改革中政府职能事项的调整,行政许可的主管机关可能发生变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发生改变可能需要换证的。换证后,被许可人取得的由先前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就不再有法律效力。出现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如收回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发还;对找不到被许可人的或者注销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周知的,行政许可还应当公告注销行政许可。为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注销的理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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