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迫卖淫案,分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余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黄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黄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叶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慧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8日,上诉人余井伙同上诉人黄锐、黄虎、叶胜、原审被告人周慧娟等人以黄虎过生日为由,将被害人皮某某(女,1994年4月4日生)骗到咸安区长线宾馆,上诉人余井指使上诉人叶胜在宾馆房间内强行同皮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让皮卖淫赚钱,因皮某某反抗而未得逞。后在上诉人余井、黄虎的授意下,上诉人黄锐强行与皮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上诉人黄虎、黄锐、原审被告人周慧娟等人随即威逼皮某某卖淫赚钱。自次日起,上诉人余井、黄虎多次将被害人皮某某带至温泉名仕码头宾馆等处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收入供被告人余井等人吃住花费。2009年8月2日晚,被害人皮某某趁上诉人余井等人不在房间,欲逃离长线宾馆,在宾馆门口被周慧娟和周莎(另作处理)发现并阻拦,余井等人接周慧娟电话通知后赶回宾馆对皮某某进行控制。一审期间,经咸安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皮某某的亲属与黄锐、周慧娟、叶胜自愿达成协议,由黄锐、叶胜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由周慧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井、黄虎、黄锐、叶胜、周慧娟违背妇女意志,将被害人强奸后迫使其卖淫,上述五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余井组织、策划、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虎、黄锐、叶胜、周慧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锐、周慧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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