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或高层管理人员,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四、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五、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注: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前述二项、三项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六、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前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例1:某外籍个人在2000年1月1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其大部分时间是在境外履行职务,2000年来华工作时间累计为180天。根据规定,其2000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1)由于其系属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规定,该人员于200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20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2000年来华工作时间末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或港、澳、台居民,则其由境外雇主按每月4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20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工资、薪金征收
153人看过
-
个人年金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136人看过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
418人看过
-
个人所得税法的境内有住所指什么
185人看过
-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工薪金扣除规定
245人看过
-
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什么税率
465人看过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如何计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所谓国家统一
-
个人所得税中的补贴、津贴、津贴、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4(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
-
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有什么特征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8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四、个人福利费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六、差旅费津贴 七、误餐补助 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九、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十、“五险一金”
-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税款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081、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
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包含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26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