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政策生育率地区的人口按经济地带划分的比例为:在第一类的政策生育率的地区人口中,属东部地带的人口占52%,属西部地带的人口占41%,而属中部地带的人口只占7%.因此,政策生育率在110~113的地区主要处于东部和西部。集中在东部的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相应地有较多地区的政策生育率也比较低;集中在西部的原因是,尽管西部在总体上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其中城市人口,包括在工矿的“国家职工”的人口比例相对不小,这部分人口主要分布在人口稠密的四川和重庆。如果排除四川和重庆,那么在全国实行第一类政策生育率(110~113)的地区中,西部只占1141%①。
在第二类的政策生育率(113~115)的地区人口中,属东部地带的人口占44%,中部地带人口占47%,而在西部地带只占9%.在第三类的政策生育率的地区人口中,东部地带人口占23%,中部地带人口占38%,西部地带人口占39%.可以看出,在这两个类别的地区人口中,中部地带人口都占较大权重。
在第四类的政策生育率的地区人口中,属东部地带人口只占11%,中部地带根本没有,而极大部分集中在西部,达89%.
414按政策生育率划分的地区级地理分布
这一小节讨论以不同政策生育率分类的地区在地理上的分布。由于不同政策生育水平是以地区为单位划分的,因此可以按中国地区级区划画出不同政策生育水平的分类地图,通过这一地图来表现不同生育政策在地理上的分布情况①。
在图3中,白色的地区是第一类政策生育率(110~113)的地区,可以明显看出它们主要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如太原、武汉、广州、沈阳)和某些其他城市(如抚顺、深圳、攀枝花等),以及包含所属农村地区的江苏省、四川省、重庆市和湖南的地区,还有大兴安岭林区等。这类地区的特点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或在生育政策上一直要求很严的地方、或国家职工聚居地区。即使在其他很多省会城市(属地区级以上),也没有达到这样严格的政策要求。除了少数地方,这类地区在地理上基本上分布在东部发达地区。
其他类别政策生育率地区的地理分布很明显地服从地理上的东中西部,也大体服从东中西经济地带的划分。第二类政策生育率的地区(浅灰色)大多在中部和东部经济带,第三类政策生育率的地区(深灰色)和第四类政策生育率(黑色)的地区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并且多为边远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
5按实际执行的生育政策在各经济带的人口分布
以上讨论的分析单位是地区,而地区平均政策生育率实际上是对各类生育政策要求下育龄夫妇终身生育数量按人口加权的平均值。
这种统计口径虽然得到了各地区按政策要求的平均生育水平,却不能展示执行不同生育政策的具体情况。因而以这一口径得到的统计结果并不能确切反映在实际上不同生育政策所覆盖的人口比例。因此,本节将直接根据各地区执行不同生育政策的人口数来统计这一确切的人口分布情况。也就是说,本节统计的分析单位是个人。
从前所述,经过数据处理以后,各地区均有与不同生育政策对应的人口比例。不同生育政策类型包括:“1孩政策”(即独生子女政策)、“115孩政策”(即在第一孩为女孩条件下可再生育一个孩子)、“2孩政策”、以及“3孩政策”。要取得以全国为口径汇总的或以各经济地带为口径汇总的执行某种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只需要以各地区的人口为权数计算地区执行某种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的加权平均数即可。
表4列出了全国实际执行不同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可以看到,执行“115孩”生育政策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名列第一位。执行“1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排在其次,略高于1/3.实际执行这两种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合计为89%.排在第三位的是执行“2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约占1/10.而执行“3孩”生育政策或没有明确生育限制政策的人口极少,只占1%.
表4还提供了按东中西经济地带划分汇总的实际执行不同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相比之下,东部与中部的共同特点是执行“2孩”生育政策的比例都很小(<5%),并且“3孩”生育政策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因此,在这两个地带的人口中主要执行的是“115孩”政策或“1孩”政策。而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东部执行“1孩”政策的人口比例(42%)明显高于中部(25%),而东部执行“115孩”政策的人口比例(53%)则低于中部(70%)。中部的主要特征是在绝大部分人口(70%)中执行的是“115孩”生育政策,这在三个地带的比较中显得十分突出。
在西部,执行“2孩”和“3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分别为22%和5%,比东部和中部高得多,这两种较宽松的生育政策覆盖西部人口的1/4以上。西部执行“115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比东部和中部相对较少,然而其中执行“1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居然近40%,这一水平已经十分接近东部地区,远高于中部地区。但是,如果排除四川和重庆,那么西部地区实行“2孩”和“3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分别为30%和5%,实行“115孩”和“1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分别为47%和18%,因此在西部绝大多数的人口中实行的是“115孩”或“2孩”生育政策,两者合计达77%(见表4“西部地带2”)。
如果将不同经济地带内部的两种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政策,即“1孩”政策和“115孩”政策,所覆盖的人口所占的比例合计起来看,东部和中部都在95%,而西部为74%(如果不包括四川和重庆,则为65%)。
6按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的生育结果划分的人口分布
这一节分析的是按现行生育政策执行后夫妇终身生育数量的结果。按照这种标准划分的人口分布与上一节所分析的不同生育政策覆盖的人口分布也不相同。这是因为“115孩”生育政策是一种条件性生育政策,对于一对夫妇而言,他们的生育数量将依第一孩的性别而定,或者是1个(当第一孩为男孩时),或者是2个(当第一孩为女孩时)。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按政策完成生育后,夫妇的生育数量不会有115个孩子的类别。按照夫妇实际的生育数量划分的人口比例旨在反映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后的生育结果。这一统计结果将测量现行生育政策会导致多大比例的人口终身只有一个孩子,并可以揭示现行生育政策对未来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影响。
对于无条件的生育政策如1孩政策和2孩政策而言,夫妇按照政策生育的数量与生育政策要求相等。
对于有条件的115孩生育政策,在假设一孩出生性别比等于100时,可以简单地将执行115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对半分配到生育1孩和生育2孩的人口比例中即可。但是,更严谨的计算应该考虑一孩出生性别比,在下面的计算中假设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7.也就是说,执行这种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口中,将有107/207的夫妇生育的第一孩是男孩,因此他们将终生只有一个孩子(男孩)。另外还有100/207的夫妇生育的第一孩是女孩,按照政策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因此他们将有2个子女①。
按照以上方式计算的对全国按生育数量划分的人口分布情况见表5.统计结果表明,按照现行生育政策要求生育,最终将有63%的人口只有一个子女,有2个孩子的人口比例为36%,有3个孩子的人口比例只有1%.这说明,按照现行的生育政策的生育结果,全国的“独生子女家庭”和“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大致是一种“六四开”的情况。
表5还提供了按东中西部地带分别计算的上述口径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三个地带按政策要求只生一孩的比例都比较高。东部最高,近70%;中部超过了60%;就是西部也达到了一半以上(57%)。这样看来,从要求只生一孩的人口覆盖面上,东部略高于中西部,但它们之间的差距并不十分悬殊,大约只有10个百分点的差异。而中部与西部之间的差别则主要反映在西部有4%的人口可以生三孩上。但是,西部的情况同样受到四川和重庆的影响,如果排除这两省市的人口(见表5“西部地带2”),那么在西部人口中生一孩的比例将降为42%,远低于东部(70%)和中部(61%);生二孩的比例将上升到53%,远高于东部(30%)和中部(39%)。
7政策生育率的平均值
本节计算的现行生育政策所要求的平均生育率可以视为现行生育政策中不同具体要求及其相应执行人口数量的一个综合反映指标。实际上,这一平均生育率是以各地区修正的按政策要求的生育率值的加权平均数,权数为相应地区的人口数。下面按照不同的区划汇总了这一指标②。
表6提供了全国的以及按东中西部分别计算的政策所要求的平均生育率水平。东部地带的平均政策生育率为1139,明显低于115孩政策的生育水平,但明显高于“独生子女政策”要求的生育水平(考虑到一些例外情况,在本研究中设为1106)。中部地带人口的平均政策生育率为1147,略低于115孩政策的生育水平。西部人口的平均政策生育率为1156,略高于115孩生育政策所对应的生育率(11483);但如果将四川和重庆的人口排除后再对西部进行分析,其结果是西部人口的平均政策生育率为1173(见表6“西部地带2”)。而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人口的总平均政策生育率为1147,与中部的水平十分接近,大体对应115孩政策的生育水平。
总的来看,全国和三个经济地带的平均政策生育率虽然存在差别,但差别并不是非常大。
然而,如果在较低层次的行政区划,即省一级,计算这一指标,将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全国以省为单位的平均政策生育率的计算结果列于表7,其中政策生育率最低的为上海和江苏(11060),最高为新疆(21366),二者相差11306,即最高的省级政策生育率比最低的省级政策生育率高一倍以上。如果按以上对地区政策生育率的分类来对省级政策生育率进行分类,那么,属于第一类政策生育率的省份有6个(上海、江苏、北京、天津、四川、重庆),属于第二类的政策生育率的省份有12个(辽宁、黑龙江、广东、吉林、山东、江西、湖北、浙江、湖南、安徽、福建、山西),属于第三类的政策生育率的省份有7个(河南、陕西、广西、甘肃、河北、内蒙古、贵州),属于第四类的政策生育率的省份有5个(云南、青海、宁夏、海南、新疆)。
8结语
为了回答中国的生育政策是不是全国一刀切的“一孩政策”的问题,本文引入了“政策生育率”的概念,并以此为量化指标对全国以及东中西部的420个地区(1990年口径①)的政策生育率情况从多种角度进行了统计分析,以期具体地反映我国的生育政策在地区分布、人口分布和地理分布上的多样性。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把各地的政策生育率分成四类。本文的分析表明,无论从地区分布还是人口分布来看,第二类的政策生育率(113~115之间)都在全国占主导地位。大多数人口(75%以上)处于第二类和第三类的政策生育率的地区(113~210之间)。而且,从东部到西部,政策生育率呈现由低到高的倾向,这显然是和三个经济带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的。从个体来讲,实行“115孩”生育政策的人口占全国的一半以上(53%),这主要是由中部地区(70%)的情况所决定的,而这显然是与中国以农村为主体的人口状况相对应的。按照现行的生育政策的生育结果,全国的“独生子女家庭”和“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大致可以归纳为一种“六四开”的情况。从全国总体来看,政策生育率的平均值在11465,仍然呈现出一种由东向西自低而高的趋向,但最高的省级政策生育率(新疆)和最低的省级政策生育率(上海和江苏)相差一倍以上,而最高的地区级政策生育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则为最低的地区级政策生育率(京津沪若干城区)的约三倍。需要再次指出的是,本文的分析并没有包括西藏,否则全国各地政策生育率的差异性将更显突出。从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鼓励“少生”的总原则下,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全国各地的生育政策呈现出相当多样化的情况,把中国的生育政策笼统地归结为是一个不加区别的、全国一律的“一孩政策”是不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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