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特点有哪些方面
有下列五个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分类有哪些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就是成文法,具体就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等。而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划分,如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有哪些特点?
157人看过
-
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426人看过
-
行政处罚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哪些特点?
499人看过
-
有哪些方面的行政许可
426人看过
-
合同附随义务特点有哪些方面?
449人看过
-
高空抛物罪的特点主要有哪些方面?
422人看过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
行政复议案件特点不动产方面有哪些特点?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4传递了我们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念。这次我们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也是国务院各部委首次向国务院公开发布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过程中,“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我们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矿产资源领域拥有大量的行政审批权和其他的权利,我们要用好行政复议这个带有准司法性质的工具,在整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进行自我监
-
仲裁具有哪些方面的特点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18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
法定的政府具有哪些特点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31、公共性。政府职能涉及到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2、法定性。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国政府职能的边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3、执行性。政府作为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4、强制性。政府职能的强制性是指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阻碍政府
-
贿赂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有哪些特点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29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
-
行政枉法裁判罪具有哪些特点广西在线咨询 2023-09-28构成四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