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0:53 237 人看过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7]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

第五条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七条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农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0%计缴;农民工个人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5%计缴。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按月征收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农民工缴费基数的14%。其中,5%为个人缴费部分,9%为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

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比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产生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共济基金主要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中,按农民工缴费基数的1%划入;用于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第十二条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与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管,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待国家确定跨省(区、市)转移办法后,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15年)及其以上的,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月起按月发给农民工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15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农民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农民工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将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办法实施后可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协商一致(即通过民主决策集体协商机制达成一致)的,也可自本办法实施后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取得农民工本人同意后,也可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转为本市城镇户口或回到农村的,其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办法及待遇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或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6: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城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88号),促进各级各部门建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搞好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88号)精神,促进各级各部门建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搞好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以崭新的城市面貌迎接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召开,特制定《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检查考
    2023-06-10
    455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起草的《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评选)》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消费者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内进口商品的检验与监督管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维护国家、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含免税商店)经销的进口商品及进口组装件装配成的、使用国外(含港
    2023-06-07
    336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清偿农民工工资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截至今年12月3日,北碚区、南岸区、九龙坡区、经开区、高新区、南川市、荣昌县、彭水县、城口县、秀山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已提前完成全部偿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标;巴南区、江北区、云阳县、巫溪县、潼南县、大足县、大渡口区、涪陵区、长寿区、巫山县、黔江区、万州区、石柱县、铜梁县等14个区县(自治县)的偿付比例尚不足90%.为了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
    2023-04-22
    34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1994年8月27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4年9月26日重庆市国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补缴的出让金)。(二)行政划拨土地补交、扣缴的出让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其它收入。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权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征收;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市、国土部门征收。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一)城镇国有土地由政府负责拆迁
    2023-06-10
    145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已经2006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的步伐,重点培育和发展壮大电子信息产业,在“十一五”期间实现跨越式发展,鼓励和吸引软件中高级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优化人才结构,提供人才保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和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软件企业由市信息产业局依据国家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第三条软件中高级人才是指从国(境)内外引进的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软件中高级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际、国内和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制定。第四条到重庆软件开发园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员,按照
    2023-06-09
    113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先后颁发和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渝府发〔2000〕68号文件,实行了土地供应公示制度,规范了土地市场,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地产、商业性等经营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除市政府招商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外,从明年元月一日开始,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要根据当地土地自然经济供给能力以及市场对商业、房地产的需求,科学预测房地产、商业性经营土地供应总量,编制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市国土房管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房地产土地开发计划必须对外公示并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原则上不再供应非计划用地,市国土房管局、市规
    2023-06-10
    169人看过
  •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年满?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适用本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中的各类用人单位是指:(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它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五)中央在渝单位及市外驻渝机构;(六)驻渝部队所属单位。二、参保登记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及其相关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
    2023-05-03
    113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三月二日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区域内,广大农民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以自愿组合为前提,以联合协作为主要方式,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
    2023-06-12
    462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公布如下:?一、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600元/年·人。?二、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綦江县、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400元/年·人。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200元/年·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并报送市民政
    2023-06-09
    92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稳定工作领导小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渝办发[2005]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赵公卿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天云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何智亚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定宇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成员:冯跃市信访办副主任文强市公安局副局长袁家骧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永端市司法局副局长喻寒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欧顺清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彭建康市交委副主任王义昭市农业局副局长阮利民市移民局副局长乔广奇市统计局副局长何也余市农办副主任王瑞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小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唐文峰经开区管委会主任陈乃文北部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洪天云渝
    2023-04-23
    99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国土资源基础工作力度,适应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3号)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04年8月起在全市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是国土资源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同时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是国土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重要组部分。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全面掌握和科学量化农用地的质量状况,是制定各项土地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土地资源宏观调控的基础。做好这项工作是实现农业土地资源由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和质量管理并重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准。农用地分
    2023-04-22
    380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渝办发[2004]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重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谢小军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张明树市政府副秘书长夏永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田大光市卫生局副局长陈速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戈阳市质监局副局长陈卫平市农业局副局长伍程敬市商委副主任委员:熊贤良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光市经委副主任文强市公安局副局长彭智勇市教委副主任陈元春市财政局副局长冯建新市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兼新闻处处长杜黎明市监察局副局长陈卫国市粮食局副局长杨富权市林业局副局长张勇市环保局副局长赵吉林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王树兴市供销总社副主任宋定明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宋小林重庆海关副关长陈思聪市政府法制办副
    2023-06-07
    266人看过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8月6日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江北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推动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重庆市实施办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实施细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三条各单位都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缴
    2023-06-09
    217人看过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发布部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北碚府发[2006]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促进我区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经2006年10月31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和《重庆市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北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第三第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
    2023-06-07
    7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重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2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第16条是如何规定的是如何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另行制定。
    • 重庆市地方征收农民的农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6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43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内容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职工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中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代追、代扣;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