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4:46:28 372 人看过

一、工程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内容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

1.工程结算。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损失赔偿。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增加的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的损失以及因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而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该款损失的界定应按整个合同价款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工程的利润计算得出,但必须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应在报价时,写明所施工工程或各单项的利润比例,以利于在解除合同时计算其利润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我国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除此之外,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三、哪些情况下建筑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以下情况下建筑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

5.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

6.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7.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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