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污染防治法民事责任是什么?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水污染防治法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必须具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认定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仅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标准。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因此,现行《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只要是造成了污染损害的,均应构成侵权行为。
2、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和潜伏性,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从致害到爆发要经历一个较长的阶段。另外,环境污染损害还具有持续性,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环境污染还具有广泛性,损害事实通常导致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后果,或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后果。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凡能认定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或相当因果关系的,加害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不得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不承担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可以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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