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涉外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一)交验材料。(全部材料应为国内A4规格纸张,文字内容用签字笔书写):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可到省收养登记中心领取)
2、收养登记证(正本)及《跨国收养合格证明原件》;
3、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1份;
4、送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二)受理申请。收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向当事人讲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三)询问笔录。收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询问结束后,收养登记员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
(四)审核批准。收养登记员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省民政厅审批,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颁发证明。当事人均在场时,收养登记员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当事人本人应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或按指纹。
对收养关系解除后,应当给付或补偿的各种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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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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